特別費的界線:前中市地政局長吳存金涉貪開庭 當庭認罪求緩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一筆筆看似尋常的餐飲開銷,最終卻成為壓垮一位高階文官仕途的稻草。前台中市政府地政局長吳存金,因任內涉嫌以局長特別費核銷私人餐敘,金額約6萬餘元,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罪起訴。台中地方法院今(11)日下午首度開庭,吳存金當庭坦承犯行,並表達希望能獲緩刑的請求,為這起撼動市府官箴的案件,揭開了司法審理的序幕。
檢方起訴指出,吳存金在108年11月至113年5月長達近5年的任期中,前後共11次將與親友的私人聚餐,以公務為名義申報核銷,總金額達6萬8679元。儘管單筆金額不高,但其行為已跨越了公私分際的紅線,涉嫌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因此觸犯了貪汙與偽造文書兩項罪名。
法庭上,面對檢方的指控,吳存金選擇了坦然認罪。她的辯護律師則積極為其爭取減刑空間,強調吳存金在案發後,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且每筆款項,均在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下,符合減刑要件。律師進一步表示,吳存金現已離職,無再犯之虞,懇請法院念其情況,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讓她有自新的機會。
相較於吳存金在庭上的坦白,庭後面對媒體的追問時,她則顯得格外低調與迴避。僅以一句「偵查不公開,去問法官」,便在隨行人員的簇擁下快步離去,不願對案情多做說明。而代表市府地政局出席的政風室及祕書室主管,也僅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未表示其他意見。
這起案件再次凸顯了「特別費」這項行之有年的制度,在實務運作上存在的模糊地帶與潛在風險。對於領有特別費的公務首長而言,如何在推動公務與個人花費之間劃清界線,不僅考驗著個人的廉潔自持,也考驗著整體制度的防弊設計。
吳存金案的最終判決,勢將成為各界檢視公務倫理與司法標準的又一指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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