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員助理涉偽證罪 臺南地院判刑6個月、緩刑2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5年2月9日,就114年度訴字第2517號案件中,被告黃○茹所涉的偽證罪部分進行宣判。法院最終判處黃○茹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
案情指出,黃○茹曾於民國99年12月25日起,短暫擔任臺南市議員林○瑾的公費助理,但已於100年3月離職。然而,在113年8月21日,臺南地檢署偵辦林○瑾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件時,黃○茹以證人身分出席並具結。她在偵訊中謊稱自己從99年12月至101年4月期間,均實際擔任助理工作並領取每月3萬元的薪資,此證詞與案情有重要關係。她當時向檢察官做出不實陳述,足以影響刑事案件的偵查正確性,並妨害國家司法權的行使。
法院審理時指出,被告黃○茹在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均對犯行坦承不諱,且有相關人證、物證可佐證,犯罪事實明確。
法院在量刑時考量,黃○茹在偵查中即已自白,依法減輕其刑。審酌她雖在被告知偽證罪責後仍做出虛偽陳述,浪費司法資源,但念在其犯後深具悔意,且無任何刑事前科,素行良好。綜合考量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後,最終做出上述判決。法院認為,經過此次偵審程序,黃○茹應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至於同案被告林○瑾、黃○瑜所涉的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因案情較為複雜,目前剛完成準備程序,合議庭將另行定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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