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臺中市自辦市地重劃弊端並促內政部檢討法制
新華報導\1987創刊
監察院於113年10月16日發布新聞稿,針對臺中市黎明(單元二)、辰億、弘富、大夫第等自辦市地重劃案頻繁發生的爭議與問題提出糾正案文,指出臺中市政府與內政部在相關業務上的多項疏失,並要求檢討法制與強化監管。監察委員施錦芳及高涌誠的調查報告揭示,臺中市政府在核准這些自辦市地重劃案時,僅片面考量同意比率,卻嚴重忽視不同意者的意見,且未對重劃案的公益性與必要性進行審慎評估。重劃計畫書內容過於簡略,未能充分反映龐大資金需求下的財務風險,同時費用負擔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的監督審查,開發公司的定位與管理亦無明確規範,導致相關審查監督機制亟待改善。
糾正案文進一步指出多項缺失,首先是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不足,臺中市政府在核准自辦市地重劃時,僅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面積過半數同意為唯一考量,未確實審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並對異議者的陳訴以私權糾紛為由草率回應,顯有不當。其次是財務評估與監督失當,重劃計畫書缺乏完整的財務評估與詳細成本分析,導致財務風險增加。各區費用負擔差異巨大,部分地區費用負擔比率甚至超過20%,遠高於公辦市地重劃的9.03%至10.45%,隱含重劃後平均地價可能低估。臺中市政府長期疏於監督審核重劃會估列的費用負擔。
此外,開發利益存在私人壟斷問題,截至113年5月底,臺中市12件已完成財務結算的自辦市地重劃案中,有11案呈現虧損,與公辦重劃動輒數千萬元的盈餘形成強烈對比。實務上自辦市地重劃常由開發公司主導並出資,並將重劃取得的抵費地全數交付開發公司,導致重劃盈餘全歸開發公司所有,開發利益淪為私人壟斷,嚴重違反社會公平正義,也背離了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的立法意旨。內政部對於開發公司的設置管理、人員資格、代辦費用、業務執行及抵費地處理等,數十年來均無明確規範,殊值檢討。
法規疏漏與監督怠失也是重要問題,自辦市地重劃涉及公共事務與公共利益,主管機關應以公權力監督審查。然而在受益者付費與公私均蒙其利觀念下,自辦市地重劃的公益性與必要性長期未受重視,相關監督機制不完備,導致異議民眾只能循民事途徑解決。法規疏漏導致虛灌人頭、袒護業者、暴利歸私等質疑不斷,內政部未能提出有效因應對策,也未能確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審查,使自辦市地重劃淪為財團掠奪私人財產的工具,顯有怠失。同時現行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並無優先實施自辦市地重劃的法源依據,也未規定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不符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
監察委員施錦芳及高涌誠強調,國際人權公約就適足住房權已有明確規範,自辦市地重劃亦應遵循。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視現行相關重劃法令及實務運作,針對不足或違反之處,儘速研議修訂法令規定,並在涉及地上物拆除與住戶搬遷時,特別注意是否符合適足住房權的規範,以確保人民居住權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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