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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末路!前消防署長黃季敏7罪定讞,累計刑期55年8個月啟動防逃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利用職權在11件防災救難器材採購案中收受賄賂、護航特定廠商,案件纏訟多年後,最高法院近日做出重大裁決。黃季敏在其中7項罪名,包括4起收賄案、2起洗錢案及1起圖利案,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這7罪的累計刑期高達55年8個月,檢方將聲請法院裁定最終的應執行刑期,並已對黃季敏啟動防逃機制。

據檢方起訴內容,黃季敏在2002年至2006年擔任署長期間,主導多項重大採購案,包括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等。他被指控在評選會議上,直接以長官之尊坐鎮主席台,運用影響力主導會議,確保其屬意的廠商能夠順利得標,並從中收受巨額賄款。

最高法院此次定讞的罪刑,主要針對無線電採購案等部分,其中收賄60萬元判刑9年2月、收賄656萬元判刑14年、收賄600萬元判刑13年10月、收賄400萬元判刑12年6月,另有2項洗錢罪各判7個月,以及1項圖利罪判刑5年。

然而,全案並未就此完全落幕。黃季敏另涉入直升機派遣監控案(亞航案)收賄350萬元,以及在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案中涉嫌圖利與偽造文書等4項罪名,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的理由不夠充分,未能具體說明其違背職務的行為細節,且有事實與理由矛盾之處,因此將這部分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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