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一審重判12年半 宜蘭縣長林姿妙二審堅稱冤枉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因涉及貪污等多項罪名而遭停職的宜蘭縣長林姿妙,一審被宜蘭地方法院判處12年6個月有期徒刑。案件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後,於今(4)日下午召開二審庭。林姿妙在庭上維持其一貫的答辯策略,反覆強調自己「很冤枉,沒做錯事」。
根據一審判決書內容,林姿妙被指控涉及多項罪行,包括圖利特定地主免徵應繳的土地增值稅;放任其不具公職身分的女兒,在縣長官邸召集縣府一級主管並下達指令,不當干預縣政;以及擁有3250萬元來源不明的現金。宜蘭地院審理後,雖然認定收賄證據不足,但圖利罪證相當明確。
宜蘭地院一審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林姿妙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就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褫奪公權6年。
全案上訴至高等法院後,今日開庭傳喚了林姿妙、其女兒林羿伶及助理張桂綾。林姿妙的律師團隊在庭上主張,檢廉單位在偵訊過程中存在不正當詢問。檢方則對此予以否認。法官最終裁定,請林姿妙與其律師團隊在3月18日前,以書狀形式陳述意見。
庭訊過程中,林姿妙除了重申「我很冤枉,沒有做壞事」之外,其餘皆交由律師代為發言。開庭結束後,她不發一語,低頭迅速離開現場。目前全案仍在高等法院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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