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438號案件 簡要說明理由如下: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438號案件,經於114年7月17日晚間8時許開庭訊問後,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裁定,簡要說明理由如下:
一、林姓被告所涉羈押聲請書所載事實,有證人之證述及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其犯違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訊息罪、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供詞避重就輕,歷次供述不一,本案尚有相關關係人尚未到案以釐清案情。又被告手機經檢視結果,有部分期間對話紀錄遭全刪除,足認被告有滅證行為,綜上其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三、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再參酌本案被告身為執法之公務員,理應維護公務員自身之廉潔,然用職務違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並無故洩漏秘密,且就公務員異常增加而來源不明之財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造成一定之危害。因此,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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