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科大「性」技巧不純熟?(二)
《我見 我聞 我思 》李邁 專欄
上篇拙文述及,《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於今歲四月間「驚爆」女學生「狀告」男老師「性騷擾」,案經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照相關法令暨作業準則,組成「審理」小組,並經完竣偵查、蒐證、「傳喚」及「訊問」等「初審」程序後,「判決」男老師之言行足堪認定,顯已觸犯《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之「罪行」,即「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應著予依法「懲戒」。
上開「初審判決書」,嗣於108年10月1日送達相關「告」「被」當事人,並諭知如對「判決」結果不服,得依法於接獲「判決書」次日起二十日內,書具理由向該校《學生事務處》提出「上訴」。
「被告」男老師不服「判決」,旋以「僅憑告訴人個人之陳述,即率爾認定指控之真實,實有程序瑕疵,理應重啟調查」為由,提起「上訴」。
截至上篇拙文完稿為止。該「上訴」案尚在進行「二審」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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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這段春去秋來的日子裡,女學生「怒告」男老師「性騷擾」,成了台中科大今年度最熱門的焦點話題,竊竊私語口耳相傳的議論中,浮現出若干異常負面「似真亦假」的「言之鑿鑿」。
《新華報導》僅將蜚短流長中之犖犖大者,擷錄如下:
一、學校的性平會,針對本案之調查結果,早已設定立場,且已不斷透露出要給男老師「好看」的訊息。
二、學校性平會在「莫須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持空口無憑的一面之詞,羅織人罪,不足服眾。
三、學校性平會處理本案的手法拙劣,跟本是「先射箭再畫靶」,非要中的不可,絕不善罷干休。
四、學校行政不中立立場不公正,根本是假藉性別平等之名行霸凌「師道尊嚴」之實。
五、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之條文內容模糊籠統,抽象不具體,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主觀上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像極了古代專制時期「牽強附會」「剷除異己」的文字獄,學校不會是在搞「性平獄」吧?
六、學校在此次「性騷擾」案的調查中,涉嫌「裁判兼球員」,技術犯規「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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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科大校長謝俊宏素來關注校園輿情,是一位願意傾聽庶民聲音的大家長,渠於獲悉上情之後,為了導正視聽,為了維護行政威信,俾免「謠」言惑眾,影響校務發展上的正常運作,謹詹108年11月6日上午11時30分,假該校行政大樓第二會議室,邀集各級相關幹部,鄭重宣示如下:
一、攸關此次「性騷擾」案件,本校性平會的行政立場超然,絕對公平公正,調查程序一切悉遵相關法令及作業準則辦理。
二、本人在此再次重申,本案之調查工作必須嚴謹審慎,所憑之證據必須具公信力與說服力,勿枉勿縱以昭大信。
三、本案現已進入申復程序,本人在此籲請參與申訴審議的各位委員,恪守「審判獨立」做出明智判斷,如果申復行為人為無理由,不妨大膽地予以駁回,倘若申復行為人為有理由,則請不吝指教,千萬莫要受到原裁定內容之拘束與限制。
四、今後本校的性平工作,當以事前教育重於事後查處為導向,教育組應加強宣導,落實師生的正確觀念,防治組應結合校安工作,消除各類型之性侵死角,打造一個「不能侵」「不敢侵」「不想侵」,免於性侵害恐懼的現代校園。
五、最後懇請與會各級幹部,能協助本人將上述談話內容,適時適切地廣為「政令宣導」。
六、本人上述之宣示內容,請性平會執行秘書作成文字記錄,存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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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陳的負面輿情外,台中科大的校園內,亦同時出現了一些正面的善意批評與具體建言。《新華報導》謹將之彙整歸納臚列如下:
一、性平掛帥‧罔顧秩序 —
此次校園發生的性騷擾「鬧劇」,誠可謂是未演先轟動,雙方當事人隔空交火,針鋒相對,戰況空前,完全置師生倫常於不顧,完全視學校常規為無物,使原本寧靜祥和的校園,霎時之間,儼然成為了學生「鬥」老師、老師「告」學生的「殺戮戰場」,貽笑大方莫此為甚!
有關此情此景,學校當局並未派員出面予以約制勸導,責令當事雙方保持理性靜待調查,學校當局似乎僅知一昧地搞性平調查,而忘卻了維持應有的校園秩序。我們對學校當局如此這般置若罔聞視若無睹的不表態不作為,深深不以為然,容有行政疏失之虞。
二、橫柴入灶‧提油救火 —
我們認為此次校園之「性騷擾」,倘若男老師真是色膽包天罪證確鑿,理應依法究辦,逐出校門永不錄用以儆效尤。惟觀該案案情,早已昭然若揭,究竟是啥個回事?大家也都心知肚明。充其量不過是一齣師生齟齬「鬧劇」,學校是個大家庭,案發之初學校大可以大大方方地出面協調幫忙化解,讓師生雙方療傷止痛,冰釋誤會,學校為何不做「和事佬」而硬要當「裁判官」呢?學校又何苦煞費周章,小題大作傷口撒鹽呢?
三、黃色恐怖‧全面戒嚴 —
此次校園女學生狀告男老師「性騷擾」,明擺著是一樁各自表述的「羅生門」,倘若僅靠空口無憑的「虛擬」情境妄加「杜撰」,不但難以服眾,而且濫造了一個無法彌補的「惡例」,無異是宣佈台中科大全面「戒嚴」。
在「戒嚴」地區的「黃色」恐怖氛圍下,性平法等同「戒嚴令」,性平會則形同「警備總部」,昔日校園中師生間天真無邪的親子互動成為了「此情可待」的「曾經追憶」。老師們人人自危,惶惑不安,為了「保密防諜」只好三緘其口,為了「動員戡亂」只得道貌岸然,更為免惹禍上身遭到「整肅」,老師與學生必須「保持距離以策安全」。
師生之間的傳統情誼,正被一道打著「性平」大纛的「高牆」隔閡、撕裂與噬咬,成為了形同陌路的老死不相往來。我們絕對不否認「性平」工作的重要性,我們絕對支持「性平會」的摘奸發伏,但是我們堅決反對「戒嚴」模式下的威權「有罪」認定。
「讓高牆倒下吧!」這是我們最卑微的誠摯呼喚!
四、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
我們都是學校老師,我們不是性平會委員,我們也不是「性騷擾」調查小組成員,所以我們對「性騷擾」之案情無權說三道四,但是我們仔細瀏覽反覆咀嚼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的條文內容,我們斷然認為那是一條空泛籠統的概括宣示,極易在主觀意識的成見認定上羅織罪名陷人於罪。我們感謝那位男老師「以身試法」,給我們做出了「錯誤」的示範,我們盼望待此樁「性」案「定讞」後,學校的性平會能以此一發生在本校活生生的案例做為教材,告訴我們,那位男老師到底說了什麼話?到底做了什麼事?而遭此大禍,我們願意以那位男老師的「殷鑑」為借鏡而知所避諱,俾免重蹈覆轍。
五、不教而殺謂之上虐 —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該法也是「性侵」三法中唯一設有通報機制的法律,《教育部》是受理各校通報的機關,所以《教育部》對各校校園歷年來所發生的實際案例必然有豐富的庫存檔案資料。
我們希望學校的性平會能儘速建請《教育部》打從民國93年6月23日性平法頒佈施行迄今,所有校園中所發生的實際案例,特別是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的案例,彙印成具體而微的宣傳小冊,如此不但可以讓我們引以為鑑,知所忌諱,而且也彌補了性侵定義立法界說之不足。
我們認為性平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有絕對的責任與義務,以實際的案例,落實宣導內容,不是光出「嘴巴」只喊口號。否則「不教而誅」就是「暴虐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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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科大校園性別事件「上訴」案,業經「二審」審理終結,於108年11月8日「宣判」,判決主旨如下:
一、部分「初審」維持原「判」。
二、「上訴人」有理由部分「發回更審」。
三、台中科大性平會應就上訴人有理由部分重啟調查。
四、本案之「量刑」,應待「更審」結果再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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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案件後續發展如何?是高潮迭起?抑或「歹戲拖棚」?且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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