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是誰踩到「地雷」?這官司吃定了!
鄭建勳\臺中報導
有匿名讀者在《新華報導電子報》上留言「沒有料就不要假掰,還真以為你是大報喔!靠的是用媒體暴力要經費的吧!媒體界有誰不知道啊!」原本不以為意,詎料「匿名」三番二次死纏爛打,社長奉陪,無非就是要「匿名」踩到社長「戰略性」布置的「地雷」,果不其然,社長睡到深夜時被一聲巨響驚醒,看來是有「東西」踩到地雷了。
今天是休假日,社長拜託2位大律師,他們都是《新華報導電子報》的讀者、也是社長好友,社長就「匿名」留言內容的法律見解是否構成刑法310條規定的誹謗罪?抑或是民事侵權行為?請大律師釋疑解惑,社長特將2位大律師的法律見解對話吳,公諸於眾,惠請讀友諸公卓參。
09:56鄭建勳社長:請教吳大律師,有讀者留言(……沒有料就不要假掰,還真以為你是大報喔!靠的是用媒體暴力要經費的吧!媒體界有誰不知道啊!)是否有誹謗社長之嫌疑一事?請教大律師,感謝您。
10:05吳大律師:誹謗罪依刑法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
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到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10:06鄭建勳社長:我是指「……靠的是用媒體暴力要經費的吧!」這段話的內容?
10:07吳大律師:是以,於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雖然並未指名道姓,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所以,本篇留言如足以影響社長名譽,應係構成誹謗罪!
10:19鄭建勳社長:邱X凱大律師假日愉快,有讀者留言(……沒有料就不要假掰,還真以為你是大報喔!靠的是用媒體暴力要經費的吧!媒體界有誰不知道啊!)是否有誹謗社長之嫌疑?惠請大律師釋疑,感謝您。
10:36邱X凱:於網站上表示此種言論,構成公然污辱罪無問題。但是否有誹謗則有討論空間,因為此匿名指控類似「抽象之謾罵」,並無具體指摘事實,因此不容易成罪。但無論如何,均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不過匿名行為,如果是透過國外伺服器則很難找到人。
11:11鄭建勳社長:邱兄「抽象謾罵」也是謾罵?如果提告,要負起舉證責任嗎?「……靠的是用媒體暴力要經費的吧!」並非事實對方也要舉證吧?。
11:13邱X凱:要,舉證網頁截圖即可,不過要找的到人。
11:11鄭建勳社長:邱兄「抽象謾罵」也是謾罵?如果提告,要負起舉證責任嗎?「……靠的是用媒體暴力要經費的吧!」並非事實對方也要舉證吧?。
11:13邱X凱:要,舉證網頁截圖即可,不過要找的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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