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說明》酒駕吊扣車牌適用對象爭議 中市警察局將函請中央釐清法規一致性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中市議會今(9)日定期會,市議員施志昌關心取締酒駕吊扣牌照問題,台中市政府說明如下:
警察局說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等情形,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該條例所指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指該違規車輛,法條並無明確敘明該車輛為何人所有,目前全國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取締酒駕均仍維持現行作法。
有關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顯有不同見解,基於全國一致性執法原則並兼顧民眾權益,警察局將函請內政部警政署釋疑並協請交通局函報交通部研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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