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懲戒法院判決:檢察官王涂芝涉私人招待及拘票浮濫使用 罰款3個月俸給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北懲戒法院113年度懲字第3號案件中,檢察官王涂芝因涉嫌違失被彈劾,並於民國114年5月9日上午10時宣判。法院認定王涂芝兩次接受私人招待,且在簽發拘票時浮濫處理,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務倫理形象,判處罰款其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
案件發生於王涂芝在民國109年1月17日及7月10日晚間,分別與檢察官黃錦秋等人聚餐後,前往私人招待所接受無償招待。其中,1月17日至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管領的八八會館,7月10日則至涂誠文管領的睿森銀樓地下室。這些地方非公眾可自由進出的社交空間,且備有娛樂設施,王涂芝未能謹慎查證現場性質,疏於職業道德,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此外,王涂芝在偵辦郭哲敏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時,分別於111年3月4日及6月23日簽發拘票,並限制其出境、出海。然而,在郭哲敏於111年9月至10月四次入境時,王涂芝指示司法警察不執行拘提,且未妥善處理拘票,引發外界對檢察官執法公正性的質疑。法院認定,王涂芝在拘票使用上浮濫,且未依比例原則行事,情節重大 。
法院認為,雖然王涂芝的行為未達到縱放、包庇郭哲敏的程度,但其接受私人招待及拘票處理不當,已嚴重損害檢察官的公正形象,需以懲戒處分處理。考量其平時工作表現良好,且在調查中坦承錯誤,並主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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