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莊姓被告涉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案件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莊姓被告涉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案件,簡要說明裁定理由如下:
一、莊姓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本案起訴書所載證據內容,足認其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係黨部副主委,而多數其他被告均為黨部人員,則其等之說詞顯有相當之影響力。另依照本案卷內對話紀錄内容,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原因。
三、然審酌本件經檢察官認偵查已完備而提起公訴,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以及目前案件進行程度,命被告應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且不得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共犯或證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聯繫、接觸、探詢案情、洩漏案情、騷擾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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