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貪污案重判】劉東貴與袁幼青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判決出爐,劉東貴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南投縣貪污案近日經由臺灣高等法院南投分院審理,針對劉東貴與袁幼青兩名被告的違法行為作出判決。法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宣判,認定劉東貴在擔任南投分局巡佐期間,因私利洩漏臨檢訊息,並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蒐集個人資料,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劉東貴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袁幼青則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並認定其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成立,但涉行賄部分則判定無罪。
判決指出,劉東貴在任職期間,因私利洩漏臨檢消息,並透過LINE傳送多次臨檢預定訊息給袁幼青,嚴重損害公務員應有之公正與廉潔形象。此外,劉東貴亦在職務上非法查詢柯○輝與蔡○毅的刑事紀錄,違反國家秘密保護及個人資料法令,情節嚴重。法院認為,劉東貴身為警察,理應恪守職業操守,卻為私利破壞職務公正,損害警方形象,應予嚴懲。
另一方面,袁幼青雖曾交付手機與平板給劉東貴,並有曖昧關係,但法院認為其行為未達行賄罪的法律構成要件,判定其不構成犯罪。法院亦維持第一審判決,認為袁幼青的行為屬於道德瑕疵,並非刑事犯罪。
本案經過高院審理,部分判決被撤銷重判,彰顯司法對於公務員違法行為的嚴格追究與維護法律尊嚴之決心。此案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案件尚未最終定讞。社會各界關注此案的判決結果,期待司法能持續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正義,展現法律的威嚴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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