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大門前的國籍緊箍咒:從《兩岸條例》與《國籍法》透視台灣的政治效忠底線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近日,因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遞補議題,內政部長劉世芳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言論引發的政治風暴,再度將一個深植於台灣法律與政治現實中的核心問題推上檯面:在中華民國擔任公職,國籍的界線究竟劃在哪裡?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詮釋,更是一場關於國家認同與政治效忠的嚴肅辯論。要理解這場爭議的根源,必須回到兩部關鍵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國籍法》。
首先,《國籍法》第20條劃下了一道清晰的紅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這條款的立法精神非常明確,即「單一效忠原則」。公職人員手握公權力,參與國家大政,其效忠對象必須是唯一的,也就是中華民國。法律不容許一位公職人員在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存在雙重甚至多重效忠的模糊地帶,以確保國家利益與政策執行的純粹性。因此,對於任何想從政的「外國人」,放棄原國籍是成為中華民國公職人員的先決條件。
然而,當對象從「外國」轉變為「大陸地區」,情況就變得複雜許多。這正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介入之處。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特殊定位,法律上並未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外國」,而是將其管轄範圍定義為「大陸地區」。因此,大陸地區人民在法律上並非「外國人」,而是具有特殊身分的「大陸地區人民」。
這就產生了一個關鍵性的法律差異。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規範其擔任公職的法律依據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該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軍職。這條「10年條款」取代了《國籍法》中「放棄國籍」的要求,轉而以「時間」作為檢驗其融入台灣社會與認同程度的標準。
更核心的爭議在於,條例並未像對待外國人一樣,明文強制要求大陸地區人民放棄其在中國大陸的「戶籍」。這也正是此次李貞秀遞補立委資格爭議的焦點。法律的模糊地帶讓外界產生疑慮:一位在法律上仍保有大陸戶籍的人士,即便在台居住滿10年,是否能真正符合公職人員應對中華民國「單一效忠」的核心原則?反對者認為,戶籍是公民身分的象徵,保留大陸戶籍意味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仍有法律上的連結,這與單一效忠原則相悖。但支持者則可能主張,現行法律框架並無此強制要求,依法行政即可。
總結來看,台灣的法律體系在處理公職人員的國籍問題上,劃出了「外國」與「大陸地區」兩條不同的軌道。《國籍法》以「放棄國籍」的剛性要求,杜絕了外國人的雙重效忠問題;而《兩岸條例》則以「居住年限」的彈性規定,處理大陸地區人民的參政權。這套雙軌制,既是兩岸特殊政治現實下的務實產物,也成了當前政治攻防與法律詮釋爭議的根源。劉世芳的失言風波,不過是再次揭開了這道深層的法律與政治難題,而這個問題的最終解答,恐怕還將在台灣的政治光譜上持續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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