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路邊車輛未處理,下場會超乎想像
新華報導\1987創刊
用路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縱然只是擦撞路邊車輛,都應立即報警處理釐清相關責任,如果沒有報警處理就逕自離去,除原有的民事損壞賠償責任外,還會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受到處罰,甚至吊扣駕駛執照1至3個月。近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就受處理到2件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都是駕駛人碰撞到路邊車輛後未及時處理就逕自離去,等到接獲到員警通知後才後悔莫及。
67歲的詹姓老翁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北屯區興安路2段142巷,當他要靠路邊停車時,不慎撞到路邊1部普通重型機車,但老翁只是下車將機車扶起、把掉落的安全帽放回機車上後,就駕駛貨車離去,並未報案通知員警到場處理,結果,童姓機車車主發現機車有受損後報警處理,詹姓老翁到案表示,不知道撞到路邊的機車仍應報警處理,但為時已晚。
88歲的賴姓老翁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在北屯區文心路4段,停車時不慎擦撞到1部停在路邊的自用小客車,剛好駕駛陳男在車上,就上前向賴姓老翁反映車子有被擦撞到,並表示需要報警處理,詎料賴姓老翁竟稱陳男的車子又沒怎樣,自己還有事情要忙就逕自駕車離去,等到員警通知賴姓老翁到案說明時,才說因為有事要忙,怕報警後會耽擱時間,才沒有留下任何資料就開車離去,然而這樣的理由並無法避免受罰。
第五分局分局長劉其賢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應依規定處置或採取相關措施,不能以為沒事或認為自身無肇事責任就不報警,須等待警方到場處理後才能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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