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就嘉義市議會前議長莊豐安等人 加重詐欺等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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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82、1083、1084、1085號被告陳鈺錞等加重詐欺等案件
被告陳鈺錞、黃建中、顏嘉篁、蔡秀榮、劉家成、蘇澤峰、莊豐安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7、300、533號、110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被告陳鈺錞等7人共同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分別量處如下列所示有期徒刑,被告陳鈺錞等7人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3日上午9時30分,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082、1083、1084、1085號宣示判決。爰將要旨說明如下:
壹、本院判決結果:【附表1】
貳、事實摘要:
一、陳鈺錞、黃建中共同經營金蚨田有限公司(下稱金蚨田公司),興建如【附表2】所示甲、乙、丙、丁房地,顏嘉篁、蔡秀榮(顏嘉篁母親)、蘇澤峰(嘉義市議會前副議長,現為嘉義市議員)、莊豐安(嘉義市議會前議長)分別購買如附表所示房地,為取得超過貸款成數之資金,黃建中、陳鈺錞分別或與顏嘉篁、蔡秀榮、蘇澤峰、莊豐安及代書劉家成,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顏嘉篁於105年12月9日以1,800萬元向金蚨田公司購買甲房地(簽立A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顏嘉篁簽發面額260萬元支票交付陳鈺錞、黃建中作為簽約金),顏嘉篁另簽發面額700萬元支票交付陳鈺錞、黃建中,並與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共同製作買賣價金3,400萬元之不實A2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持向鹿草鄉農會申請2,500萬元之貸款,鹿草鄉農會因而陷於錯誤,於106年1月10日核貸並交付2,500萬元貸款予顏嘉篁。該2,500萬元貸款支付金蚨田公司買賣價金及兌付顏嘉篁簽約金支票合計1,800萬元,再於兌付上述顏嘉篁簽發之700萬支票後,由黃建中、陳鈺錞返還現金700萬元予顏嘉篁。
㈡蔡秀榮於106年1月10日以1,800萬元向金蚨田公司購買乙房地(簽立B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蔡秀榮簽發面額260萬元支票交付陳鈺錞、黃建中作為簽約金),蔡秀榮另簽發面額700萬284元支票交付陳鈺錞、黃建中,並與顏嘉篁、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共同製作買賣價金3,400萬元之不實B2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持向鹿草鄉農會申請2,500萬元之貸款,鹿草鄉農會因而陷於錯誤,於106年2月16日核貸並交付2,500萬元貸款予蔡秀榮。該2,500萬元貸款支付金蚨田公司買賣價金及兌付蔡秀榮簽約金支票合計1,799萬9,716元,再於兌付上述蔡秀榮簽發之700萬284元支票後,由黃建中、陳鈺錞返還現金700萬元予顏嘉篁。
㈢蘇澤峰於106年2月6日以1,500萬元向金蚨田公司購買丙房地 (簽立C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蘇澤峰簽發面額260萬元支票交付陳鈺錞、黃建中作為簽約金),並與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共同製作買賣價金3,200萬元之不實C2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持向鹿草鄉農會申請1,500萬元之貸款,鹿草鄉農會因而陷於錯誤,於106年2月24日核貸並交付1,500萬元貸款予蘇澤峰。該1,500萬元貸款悉數支付金蚨田公司買賣價金,上述蘇澤峰簽發之260萬元簽約金支票則未據提示,由黃建中委由劉家成返還蘇澤峰。
㈣莊豐安於106年3月17日以1,500萬元向金蚨田公司購買丁房地(簽立D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莊豐安簽發面額250萬元支票交付陳鈺錞、黃建中作為簽約金),並與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共同製作買賣價金3,200萬元之不實D2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持向鹿草鄉農會申請1,950萬元之貸款,鹿草鄉農會因而陷於錯誤,於106年3月29日核貸並交付1,950萬元貸款予莊豐安。莊豐安取得貸款後,其中1,500萬元支付金蚨田公司買賣價金,餘450萬元由莊豐安取得,上述莊豐安簽發之250萬元簽約金支票則未據提示,由黃建中返還莊豐安。
二、嗣因金管會前往鹿草鄉農會調查,發現本案各該貸款所附A2、B2、C2、D2不實契約之買賣價金與實價登錄不符,因而查悉上情。
參、本院判決要旨:
一、被告顏嘉篁等7人固不否認有以購買附表所示房屋作為借款用途,向鹿草鄉農會申請購屋貸款,並取得各該貸款之事實,但均否認犯行,亦均否認知悉A2、B2、C2、D2不實契約的存在,辯稱:鹿草鄉農會係本其專業評估各該不動產之價值後核准並交付貸款,渠等並無施用詐術,鹿草鄉農會亦未陷於錯誤,渠等均無共同製作不實契約之業務文書,亦不構成詐欺取財罪。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就以顏嘉篁、蔡秀榮貸款兌付顏嘉篁、蔡秀榮各簽發之700萬元支票後,先後2次交付現金700萬元給顏嘉篁部分,另辯稱係顏嘉篁清償先前向黃建中之2筆借款各700萬元等語。
二、本院經查證各次貸款金流明確,違反一般金融機關購屋貸款通常不逾買賣價金8成之常情,佐以顏嘉篁、蘇澤峰嗣後因未依期支付貸款本息,甲屋、丙屋遭法拍,於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定價額接近A1、C1之實際交易價額,足認確有提高買賣價額製作不實契約向鹿草鄉農會申請貸款,並配合製作資金流向之相關證據,為取得超額貸款之不法所有意圖明確。陳鈺錞、黃建中所辯顏嘉篁先後借款700萬元部分,已為顏嘉篁否認,陳鈺錞、黃建中就其等交付借款予顏嘉篁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覈實。
肆、罪刑部分維持原審判決之理由
原審嘉義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47、300、533號、110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以被告顏嘉篁等7人共同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事證明確,審酌各該申請貸款行為,影響金融秩序及業務上文書之公共信用,鹿草鄉農會因各次申貸檢附之A2、B2、C2、D2不實契約陷於錯誤而交付貸款,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原審判決所為下列量刑俱無違誤,刑度及定執行刑均稱妥適,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被告顏嘉篁等7人上訴否認犯行,均為無理由,駁回檢察官與被告顏嘉篁等7人之上訴。
顏嘉篁:參與犯罪事實㈠、㈡,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陳鈺錞:參與犯罪事實㈠至㈣,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黃建中:參與犯罪事實㈠至㈣,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劉家成:參與犯罪事實㈠至㈣,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蔡秀榮:參與犯罪事實㈡,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蘇澤峰:參與犯罪事實㈢,處有期徒刑1年5月。
莊豐安:參與犯罪事實㈣,處有期徒刑1年5月。
伍、撤銷原審判決沒收顏嘉篁、蔡秀榮犯罪所得部分
一、原審判決認定顏嘉篁、蔡秀榮、蘇澤峰、莊豐安之犯罪所得均為受領之貸款金額扣除以真正買賣價金8成計算之可能貸款之差額,認為顏嘉篁(犯罪事實㈠)所付各期貸款加上甲房地拍賣後鹿草鄉農會受分配金額,已逾依上述計算之不法所得;蘇澤峰於原審與鹿草鄉農會達成和解,清償全部貸款金額;莊豐安於原審與鹿草鄉農會達成和解,清償金額逾依上述計算之不法所得,且莊豐安上訴本院後已清償全部貸款金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未就各該犯罪所得為沒收之宣告,核無違誤。
二、原審判決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沒收、追徵顏嘉篁、蔡秀榮之犯罪所得各288萬3,210元,惟蔡秀榮上訴本院後已清償乙房地之全部貸款金額,鹿草鄉農會之財產損害已獲得填補,原審判決此部分沒收,應予撤銷。
陸、不予宣告緩刑之理由
蔡秀榮、蘇澤峰及莊豐安犯後固均與鹿草鄉農會和解,清償全部貸款債務,然被告7人均否認犯行,所為本案犯行紊亂金融秩序,情節非輕,未見悔悟之心,難認有因刑罰宣告及緩刑諭知而策其自新而無再犯之虞,均不宜併為緩刑或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柒、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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