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外界質疑法院選擇性公播京華城案審理過程一事, 司法院澄清說明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規定,係委員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修正動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公開播送之內容僅限於依法公開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程序之錄音、錄影。本院依該條第9項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下稱公播辦法)第5條第2項,僅係將前開規定之「言詞辯論」,依各訴訟類型程序逐一列明。以刑事案件為例,所稱言詞辯論,係指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所定程序,並不包括證人詰問或提示證據等程序。
二、前述法院組織法有關公開播送之規定,並未使用「直播」用語,且同法第90條第6項為保護參與訴訟者之權益,規定法院得依參與訴訟程序者之聲請,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為落實上開保護機制,法院組織法規定之公開播送,自非法庭現場「直播」。再參酌提案委員於黨團協商過程中明確說明草案所稱「公開播送」並非「直播」(LIVE)」,而係「延後播出」,故本院訂定之公播辦法,符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及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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