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及陳文豪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宣判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被告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及陳文豪(下稱被告4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113年度軍訴字第3號判決論處被告4人罪刑如下:
一、判決主文
1.賴重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陸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沒收。
2.陳文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褫奪公權陸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
3.黎育爾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陸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壹佰元沒收。
4.林裕凱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元沒收。
二、事實摘要
負責總統府維安之憲指部211營(下稱211營)士官即被告賴重宇、黎育爾、林裕凱及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下稱電指部)所屬單位之士兵陳文豪,均分別於111年至113年之服役期間,以學長拉學弟轉介之方式相互介紹,分別以新臺幣26萬至66萬元不等之酬勞為對價,先後將211營內及電指部所屬單位之非屬機密,但為公務上應秘密之軍中內部資料,透過黃琮壹(現通緝中)轉交或直接交付予中共情工人員,時間分別長達數月。賴重宇及陳文豪就其中一次行為,因向電指部所屬單位刺探公務上應秘密之資料,為該單位數名現役軍人所拒絕,而未得逞。
三、認定理由之摘要
被告4人於偵審中坦承不諱;復有相關證人之證詞,核予卷內物證、書證等證據資料相符,本件犯行堪予認定。
四、量刑理由之摘要
本院分別審酌被告4人受國軍長期栽培,理應知悉效忠國家之重要性,且分別職司戍衛總統府內勤務及情報機構,均屬極具機敏及重要單位,卻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竊密手段以物理性翻拍,期間長達數月,內容雖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定義之機密,但亦為總統府或電指部所屬單位之內部不對外公開之公務上應秘密之資料,所為背叛國家之舉止,危害國家安全。又被告4人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關於貪汙部分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危害程度、均無前科之素行等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之應執行刑如附表一所示。
五、合議庭成員:刑事第二庭審判長王惟琪、陪席法官涂光慧 、受命法官許凱傑。
六、本件檢察官及被告4人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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