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呈賢、吳建德控網路攻擊提告 尚未登記參選能否適用選罷法第104條引發討論
新華報導\評論
台中市議員吳呈賢、吳建德近日因不滿網路出現涉及兩人的相關言論,向警方報案並主張可能涉及妨害名譽及違反選罷法。由於兄弟倆雖已表態參選115年11月28日市議員選舉,但目前尚未完成候選人登記,是否具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所稱的候選人身分,成為本案法律適用的關鍵。
吳呈賢、吳建德即使尚未完成候選人登記,仍可以針對直接涉及本人名譽的網路言論報案或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但若主張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因兩人目前僅表態參選、尚未登記,法律適用確實存在爭議,不能僅以「年底要參選」就認定第104條一定成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現行規定,必須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等選舉目的,並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其他方式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且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才可能成立犯罪;該條目前最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並不是所有批評政治人物、議員或參選人的文章,都當然屬於選罷法第104條,仍須逐一證明選舉目的、不實內容及損害結果。
本案最關鍵的爭點在於「候選人」身分何時成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整理過去不同裁判見解後,研討結果多數採「候選人登記說」,認為具有候選資格者,依法完成候選人登記後,即可視為選罷法第104條所稱候選人;單純表態參選、尚未完成登記者,則較難直接套用這項罪名。
不過,該法律座談會也整理另一種較寬的見解,認為若候選人已經公開表態、參選態勢明確,且社會上已廣為知悉,為避免選舉前出現法律保護空窗,仍可能受到選罷法規範。由此可見,實務並非完全沒有爭議,但「登記前是否已具候選人身分」並不是單靠當事人宣布參選就能確定,仍須視發布時間、選舉公告、參選程序及具體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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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相關文章是在兩人尚未完成候選人登記前發布,且內容只是批評其議員問政、政治立場、公共表現或家族關係,檢警較可能先從刑法妨害名譽或言論是否屬合理評論的角度調查,而不一定直接依第104條處理。反過來說,若文章發布時已完成候選人登記,或文章明確呼籲選民不要投給兩人、散布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虛構具體事項,則第104條的適用可能性會提高。
至於妨害名譽部分,兩人是否「適格」,重點不在於是否已登記為候選人,而在於網路內容是否具體指向本人,以及是否侵害本人社會評價。政治人物可以接受較高程度的公共檢驗,對其議員表現、政治立場、政策主張及公共事務處理方式的評論,通常屬於可受公評事項;但若捏造犯罪、收賄、舞弊、違法或其他可證明真偽的具體事實,且發布者明知不實或無相當查證,仍可能涉及誹謗責任。若只是粗鄙、羞辱性字眼,則可能另涉及公然侮辱,但仍須依完整語境判斷。
選罷法第104條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中選會公開說明,若不實文宣同時涉及第104條,檢、警機關可以依法主動偵辦,不以候選人提出告訴為唯一條件。換句話說,吳呈賢、吳建德即使以「提告」方式尋求司法處理,程序上更精確的說法可能是報案、告發或提出告訴,最終罪名仍由檢察官依證據認定,並非由報案人自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