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恨交織釀血案!癡情女求愛不成刀刺伴侶,二審逆轉改判緩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一對關係複雜的親密伴侶,因感情糾紛引發的血案,今日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迎來二審宣判。被告吳亞璇因持刀刺傷伴侶黃于軒,一審被依殺人未遂罪重判3年2個月,但二審法官審理後,案情出現重大逆轉,改認定其為重傷害未遂,並考量其犯案動機情有可原,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這起事件發生在2022年1月21日,吳亞璇與黃于軒在旅館發生親密關係後,因感情問題爆發激烈口角。吳女心生怨憤,趁黃男背對她時,持水果刀朝其後頸猛然刺下,導致黃男頸部穿刺傷、椎動脈及神經斷裂,傷勢嚴重,經緊急送醫才保住性命。
然而,高等法院合議庭在審理後,推翻了一審的殺人未遂認定。法官指出多項關鍵理由:首先,案發時為冬季,兩人均穿著厚重衣物,被告能攻擊的部位有限,選擇頸部雖屬要害,但難以直接斷定其意圖就是殺人。其次,被告僅攻擊一次後便停手,並未持續追擊,被害人黃男在求救時,甚至還擔心吳女會自殘,可見其並未感受到持續的生命威脅。
更重要的是,法官深入探究了兩人的關係。判決書中提到,吳女長期渴望與黃男成為正式情侶,卻始終被拒絕,兩人僅維持著性伴侶關係。黃男更長期對吳女有辱罵、貶低及控制等行為,導致吳女心理狀態扭曲,積怨已深。案發當下,吳女在再次談論交往問題時,遭到黃男激烈的言語刺激,才在一時情緒失控下鑄成大錯。
綜合以上因素,法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吳女有致人於死的決心,應改以重傷害未遂論處。考量其犯案動機堪稱值得同情,且犯後深具悔意,不僅當庭道歉,更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最終給予其緩刑5年的自新機會,期間須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接受保護管束。本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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