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不起訴卻被罰9萬停業3個月!「社會局憑什麼比地檢署還大?」
新華報導\1987創刊
一名醫師因性騷擾指控,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社會局卻對其開罰9萬元並處停業3個月,引發外界質疑「社會局憑什麼比地檢署還大?」
法界人士指出,這種看似矛盾的結果其實反映了台灣法律的「雙軌制」設計。地檢署處理刑事案件時,必須採用「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檢察官需要極為充分的證據才能起訴。一旦證據存在瑕疵或矛盾,就必須不起訴。
相對地,社會局的行政處分採用「優勢證據」標準,只要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為性騷擾「比較可能發生過」,可能性超過50%就可認定成立。這個門檻遠低於刑事訴訟要求。
社會局的9萬元罰鍰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停業3個月則基於醫師法的專業懲戒。兩者都有明確法律依據,並非恣意處分。
這種制度設計目的在於,即使刑事追訴困難,仍能透過行政手段維護社會秩序和專業倫理。刑事責任著重懲罰犯罪,行政責任則強調管理導正,特別是專業人員的職業操守。
雖然可能讓當事人感到不公,但這種多層次責任追究機制,確實為社會秩序維護提供了更完整的保障。對於不服處分者,仍可透過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這就是行政罰法26條的規定,刑事先行。我國目前法律認為自由刑(有期徒刑或拘役)剝奪人身拘束比處以罰鍰而言嚴重,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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