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市議員黃馨慧反映市府發放建築物使照前,應該將公共側溝列入檢核範圍一案,都發局說明如下:
記者黃登洲\臺中報導
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4條規定,核發使用執照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樁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基地內通路、路面、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施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另前項公共設施、公有建築物之修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以繳納環境修復保證金之方式,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四個月內修復完竣,並無息退還。逾期未修復完竣,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為施工修復者,其賸餘款應予發還。
都發局表示,基地環境是否整理完竣,是使用執照必須審查項目,原市轄8區外,均須檢附區公所核發之清潔證明。原市轄區內將請建設局加強查核。
都發局強調,將於現場竣工查驗時加強查核,確保水溝通暢,保障民眾財產、維護社區環境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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