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偵辦南投縣信義鄉鄉長、鄉代會主席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起訴6人、4家公司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壹、本案由黃鈺雯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
貳、偵查結果:
被告全○○(信義鄉鄉長,男、64年次)、李○○(信義鄉鄉代會主席,男、62年次)、廖○○(鄉公所建設課技士,男、62年次)、廠商陳○○(男,50年次)、廠商黃○○ (男,65年次)、廠商鄧○○(男,60年次)等6名自然人、4名法人(公司)提起公訴。
參、起訴罪名
一、被告全○○、李○○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嫌。被告廖○○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二、被告陳○○、黃○○、鄧○○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同條例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及政府採購法之合意圍標等罪嫌。
三、被告信○公司等公司因其代表人、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犯政府採購法之合意圍標罪嫌,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
肆、簡要犯罪事實
一、113年4月3日大地震後,信義鄉公所、鄉代會接獲鄉民陳情反應蓄水池爆裂災損,鄉長全○○決意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13年4月3日地震造成本鄉民生灌溉蓄水池損壞」工程,與李○○協議由李○○以鄉代會主席主導通過追加預算案,全○○則運用其職權圈選特定廠商參與比價,向有配合意願之廠商收取標案金額1成之回扣、賄賂。隨後覓得有配合意願之廠商陳○○、黃○○及鄧○○,以信○公司、偉○公司、廣○公司、偉○興公司名義投標,惟合意不為價格之競爭,並願共同負擔給付公務員之回扣、賄賂款。
二、全○○依謀議圈選特定廠商參與議價,排擠其他廠商公平競爭之機會,終依協議由偉○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29萬9,800元得標。嗣由陳○○代表廠商依約支付93萬元(約得標金額929萬9,800元之1成)回扣、賄賂款予公務員,其中45萬元分配予全○○、45萬元分配予李○○、3萬元分配予廖○○。
三、本案自113年6月起針對涉案人員先後發動3波、搜索36處所、訊問45人次,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胡○○(信義鄉公所秘書,已於前案起訴)、廖○○、李○○、全○○等公務員及陳○○、黃○○、鄧○○等廠商獲准。
伍、量刑意見
一、審酌被告全○○、李○○2人不知廉潔自持,違背選民託付及社會期待,斲害地方機關首長之公益形象,危害社會及公共利益之程度甚鉅,尤以被告全○○於犯後未能坦認犯行、醒悟自省等一切情狀,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儆懲。
二、其餘被告廖○○等4人,考量其等已於犯後自白坦承全部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態度尚屬良好等情,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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