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安全!何來安寧?向女記者的勇於挑戰「惡的勢力」致敬!
鄭建勳\臺中報導
昨天晚上,臺中市多媒體直播黃鈺婷記者及攝影同仁冒著低溫、直奔位於臺中市大雅區中清東路12號前的鐵皮屋超級大違建做現場直播,引起不少直播粉絲及讀者,在她的視訊回應、留言、按讚!
詎料,正當直播進行時,黃鈺婷說突然有不名男子威脅她們、緊接著有一對夫婦也出面,以強硬態勢不准她們報導!對於黃鈺婷等人不畏懼出現鏡頭的夫婦阻擾、甚至有特權人士打電話叫來警察到現場勸離、蒐證黃鈺婷毫不退縮、依然堅持媒體「第四權」及新聞自由,要披露該棟鐵皮屋潛在的高度危險性、以及多數住戶在不知情下,租賃居住在違章建築物內!
其中,該名婦女以極大聲量咆哮記者「不要影響住戶安寧啦!」這句話對該棟建築物的危險而言極具諷刺!
事實上,該棟鐵皮大違章建築是高度危險性的「寄宿舍」,安寧與高度危險性相較。
前者,只是暫時性的直播聲音並不會影響住戶安寧。
後者,則是永久性、置住戶於高度危險中、住戶猶如躺在未爆彈上!安寧與安全性之較,簡直是雲泥之別!
黃鈺婷記者也是新華報導忠實讀者,今天一早將影片及相片LINE給新華報導社長,社長基於捍衛同業「媒體第四權」及「採訪自由」不容被干擾、甚至受到人身威脅!力挺、聲援黃鈺婷記者,理所應該。
新華報導社長對於黃鈺婷記者深入「險區」、直擊第一線所表現出的勇氣果敢與機智反應,致上最敬禮!
德不孤必有鄰!
吳議員賢伉儷應該要了解,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回覆刪除(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導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導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請問,有看過哪位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或藝人,控告記者妻害肖像權嗎?沒念書也得看點電視啦!
一、錯字更正『侵害肖像權』
刪除二、國民黨好歹也號稱百年大黨,提名議員作業,要先考考常識,不然議會也是立法機關勒!連基本法學大意都不懂,丟臉阿!丟國民黨的臉沒關係,但拖累台中市民,讓市民只有恥辱感,沒有身為台中市民榮光,就很差呀!
公眾人物能主張肖像權??
回覆刪除沒有指界、也沒有圍籬,怎知道腳下土地是誰的??
民法上有袋地通行權,雖然與本案無直接關聯,但可顯見--行的法益高於土地所有權。
這是常識,身為議員要懂阿!提名草包的政黨,會被全民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