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再涉貪污,遭監察院二度彈劾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前苗栗縣通霄鎮第18屆鎮長陳漢志,因在任內涉及多起採購弊案,近期再度遭到監察院彈劾。此前,他已因太陽光電招租案收賄百餘萬元,遭更一審重判10年徒刑;檢調單位進一步追查後,又發現他在多項工程與活動標案中收受回扣,12項罪名合計判刑高達49年8月,嚴重敗壞官箴。
監察院於1月14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陳漢志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時,向得標廠商索取並收受賄款16萬6,733元。此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不法所得。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已是陳漢志第二次遭監察院彈劾。監察院曾於去年4月就其涉及的13起採購弊案提出彈劾,該案仍在懲戒法院審理中,如今尚未審結又添一筆貪污劣跡。
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認為,陳漢志身為地方首長,本應清廉自持,卻一再利用職權中飽私囊,其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與公務人員的廉潔形象,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因此再度提案彈劾,全案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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