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張效廉受賄案一審宣判獲刑12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2026年1月28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第13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效廉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效廉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追繳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張效廉在2007年至2023年期間,利用擔任哈爾濱市長、黑龍江省委宣傳部部長及全國政協相關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及工作安排上提供協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6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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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取自網路) |
法院認為,張效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尚未掌握的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已追繳,具備從輕處罰情節,故依法從輕判處。
此案於2025年11月21日開庭,檢察機關出示證據,張效廉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張效廉在最後陳述中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當天有30餘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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