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七期豪宅虐殺案一審宣判:主謀無期徒刑,共犯分獲重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今日下午,針對備受社會關注的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即俗稱的「台中七期豪宅虐殺案」,在本院國民法官第二法庭進行宣判。判決結果指出,被告劉○惠、劉○昀、石○彰均被認定犯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私行拘禁致死罪。其中,主謀劉○惠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劉○昀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被告石○彰則判處有期徒刑12年。此外,扣案的犯罪工具及毒品均予以沒收。此案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回溯犯罪事實,劉○惠因與其助理即被害人許○○就傳播小姐款項及報帳事宜產生爭執,竟於113年10月18日凌晨起,夥同劉○昀、石○彰及少年林○翰,在臺中市西屯區的租屋處,共同基於攜帶兇器凌虐拘禁及強暴使人施用毒品之犯意。他們先是命令被害人於陽台裸露上身罰跪,並由眾人輪番以鋁製球棒、榔頭、六角鈑手等工具毆打。更令人髮指的是,他們強迫被害人吞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隨後以膠帶、電線、USB線綑綁其手腳,使其倒臥陽台。劉○昀於同日午間甚至攜回空氣槍與電擊棒,供眾人繼續射擊凌虐。為掩蓋被害人的哀號聲,眾人合力將其拖入廚房,由石○彰對其潑灑辣椒水,劉○惠則持老虎鉗拔除其牙齒,導致被害人牙齒破損。被害人遭受長時間的殘酷虐待後,於翌日上午失去意識。劉○惠遲至同日傍晚才聯繫救護人員,然而為時已晚,被害人已因肺脂肪栓塞、橫紋肌溶解、外傷性神經軸索損傷、窒息及毒品交互作用等多重因素導致死亡。最終,經由保全報警及石○彰撥打119,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才得以曝光。
本院國民法官法庭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犯罪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均可認定。法院核定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第1項第1、2、4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私行拘禁致死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由於其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構成想像競合犯,因此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私行拘禁致死罪。
針對被告劉○惠辯稱案發前因長時間施用毒品導致精神狀況不佳,應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刑一事,法院經送精神鑑定結果,認定劉○惠於案發時的精神狀況正常。且審酌劉○惠在案發時持續凌虐被害人,事發後又能自拍自演影片以掩飾犯行,足見其當時意識狀況正常,並無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有顯著下降之情形,其辯解不足採信。
國民法官合議庭在量刑時,綜合考量了多項情狀:被害人遭受被告等人長時間折磨致死的殘酷犯罪情狀;被告劉○惠作為本案犯罪主謀,最具犯罪支配力,施以凌虐行為最多,手段殘忍無道,且犯後態度惡劣,一再以各種說詞推託,僅根據偵查進度顯現的證據才承認部分犯行;被告劉○昀參與的行為次數雖不多,但犯後並未第一時間坦承認罪;被告石○彰年紀未滿20歲,係受僱於劉○惠而聽命行事,其與被害人無冤無仇,下手的次數雖遠不如劉○惠,但從影片中可看出其下手甚重,不過其於犯後第一時間就承認自己的行為,並有為被害人擦傷口及犯後撥打119之舉動。綜合上述一切情狀,法院作出了最終的量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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