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加工自殺案一審宣判:國民法官法庭判被告吳○勳有期徒刑4年6月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下午5時15分,針對備受矚目的114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被告吳○勳涉犯加工自殺案件,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宣判吳○勳犯謀為同死而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沒收扣案瓦斯噴槍1支。此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其判決結果不僅彰顯了國民法官法的實踐,也再次提醒社會對於生命價值的重視。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被告吳○勳與被害人呂○○為情侶關係,同居於新北市三重區的租屋處。吳○勳因沉溺於線上博弈,積欠數十萬元債務,導致生活開銷與兩人旅遊費用無以為繼。被害人呂○○雖生性樂觀,卻因吳○勳的債務問題,向2家銀行信用貸款共30多萬元。然而,呂○○因右腳受傷無法工作,導致無法如期償還銀行欠款並遭催繳,進而產生輕生念頭,曾傳訊息給吳○勳表示:「人死了,是否就不用再還錢給銀行?」
吳○勳在確認呂○○有自殺意圖後,不僅未積極勸阻或尋求被害人家屬協助,反而於113年12月20日晚間,與呂○○相約共同輕生,並基於幫助他人自殺且謀為同死之犯意。當日21時51分許,吳○勳將租屋處門窗緊閉,並以膠帶彌封門縫,隨後在屋內以鐵盆燒炭。最終,呂○○因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而吳○勳則經送醫急救後倖免於死。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的犯罪情狀與一般情狀因子。法院指出,吳○勳雖為二專肄業,具正常智識程度,且擔任廚師月薪約8萬元,經濟狀況本非窘迫,卻因沉迷賭博導致債務纏身,甚至需仰賴被害人借貸維生。其過往曾有酒後駕車與多次竊盜犯行,素行不佳。此外,經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鑑定,吳○勳診斷患有酒精使用障礙症、嗜賭症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儘管吳○勳在審理中坦承犯行,但並未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被害人母親更當庭表達極度不諒解,並請求法院判處最重刑度5年有期徒刑。
法院綜合考量生命的珍貴、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希望重判的意見,以及檢察官具體求刑1年6月、被告辯護人請求免刑等一切情狀,認為不宜對被告輕縱,最終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此案由審判長許必奇法官、梁世樺法官、鄧煜祥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合議審理,本件判決仍得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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