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為國定假日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與給薪
新華報導\1987創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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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應放假 |
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適用該法的勞工,雇主於上述「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2日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時,應約定好調移休假日期,才能對調。
勞工局補充,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遇到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若補休日仍須使勞工出勤,加班費須依「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以避免勞資爭議發生。
勞工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與例假日的工資支付規定。以月薪38,400元,並假設每日工作8小時的勞工為例,以下說明各日出勤的工資計算標準:
首先,4月3日(星期四)的兒童節及4月4日(星期五)的清明節是國定假日,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勞工於這兩天出勤,應支付加倍工資。試算顯示,這些國定假日的加班工資為每小時160元,勞工出勤8小時後,總工資將為1,280元。接著,4月5日(星期六)是休息日,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的規定,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支付相應的加給工資。具體來說,若勞工在這天出勤8小時,工資將依加給規定進行計算,試算結果為2,027元(此金額需進位處理)。至於4月6日(星期日),這一天是例假日,據勞基法規定,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不得在例假日出勤工作。如勞工在此期間出勤,應根據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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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
此外,勞資雙方可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若調整後原本的國定假日成為工作日,勞工在該日出勤將不再享有加倍工資。然而,若事業單位有超過法定標準的規定,則可根據企業的內部政策進行處理。
勞工局強調,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特殊假期期間的工資權益,確保他們的休息權利得到尊重,並保障勞工在工作時間內獲得合理的工資回報。
勞工局呼籲,清明連假是國人祭祖與家庭團聚的重要時刻,不論工作態樣,出勤與否,雇主應依法辦理,以保障勞工休假權益,妥善規劃人力,以兼顧企業運營與勞工福祉,共同營造和諧的勞動環境。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親洽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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