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行政的後遺症?(文\曾國鈞)
文\曾國鈞(臺中市政府前地政局長)
司法介入行政的例子不勝枚舉,許多行政規章經過司法判決後形成判例,影響並約束了行政機關的執行,有些彌補了行政的缺失,那是好的一面,但有的卻造成極大的後遺症,留下歷史的傷痕。
民國66年間台中市暴發一件轟動一時、震驚全國的司法案件,那就是「台中港路土地徵收溢發案」,許多當事人,包括司法人員或行政人員都已退休甚至過世了,但該案件的後遺症仍餘波盪漾留存至今。
當時,國家「十大建設」中的台中港已接近完成,為配合台中港的對外交通,臺灣省政府撥款台中市政府拓寬台中港路,將原來25公尺寬的道路開闢為60公尺寬的區域性連絡道路,都市計畫亦配合變更,土地徵收的範圍是原25公尺道路以外新增加35公尺的部分,都市計畫道路的拓寬是以原25公尺向兩側擴增各17.5公尺。
辦理徵收時,發現原已使用的25公尺既成道路,還有很多私有土地,還沒有徵收,也就是無償提供使用。該既成道路的地主提出抗議表示,他們的土地已免費提供政府使用幾十年了,分文租金未取,現在應該要一併徵收補償,說之成理、也合情義,台中市政府上上下下咸認應該徵收,並給予補償。
但,請示當時出錢的臺灣省政府,省政府以「經費有限暫緩補償」回復,既成道路的地主對省政府的釋示大表不滿,群起抗議,台中市政府亦站在地主的這一邊,多次向省政府請求,但始終未獲同意,氣憤之餘,當時台中市政府地政科展現了公道自在人心與皇天后土愛民的魄力,簽請市長「應該核發」,市長亦順應民意「准,依規辦理」,將補償發給了地主,民眾無不額手稱慶,感謝市府德政。
但「黃雀」在後,檢調單位接獲檢舉後啟動調查,將相關作業人等一行10餘人移送法辦,檢察官初步調查後將被傳人全部收押並依圖利罪起訴,地方法院第一審也全部判決被告有罪,依「犯案」情節輕重判處3至6年不等徒刑。
此案轟動全球、舉國譁然!媒體為之翻滾報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
案發後台中市政府人員嚇壞了,開始分頭去追回補償費,地主眼看出事了,同情官員的遭遇也乖乖的配合市府如數將補償費奉還。
該案官司打了5、6年,公理正義獲得彰顯,最後法官依據證據還給被告人等清白,全都改判無罪定讞,相關行政人員全部復職回到辦公室上班。這中間還經歷大法官做成解釋:「既成道路,各級政府應優先籌措財源予以徵收補償」,大法官這項解釋是最有力的解套仙丹。
現在交通繁忙經常塞車台中港路又稱臺灣大道,其中間25公尺的既成道路部分,迄今私人土地仍未處理,政府並沒有優先籌措財源予以徵收補償,後來的承辦人員都不願去碰觸這個傷口,所以擺了下來,以當時所需的補償費約2500萬,目前公告現值已達約7、8百億,如要徵收按市價非上千億不可,歷任市長幾乎都以金額過大而無解,隨著公告現值的節節高漲,補償費也水漲船高,難度逐年攀升。
胡志強市長時代的BRT,許多人質疑為何BRT專用道在台中港路的路段,不設在道路的中央,這樣雙向來往可共用一個車站,不必兩側各設一個車站,殊不知如設在路中央必需使用到私人土地,如沒辦理徵收會構成侵佔,要徵收又是天文數字,所以只好遷就將就。
40年了,很多人的記憶已經模糊了,但歷史會記下這件事跡。當時司法究竟該不該介入行政案件?司法是否能瞭解行政的全貌?司法的判決有無偏頗?在在都引人議論,司法介入行政究竟是體制問題或是權力問題,現在仍是進行式,是公務人員保守心態的最大元凶,許多公務員本著「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而逃避責任,明哲保身。
對照台中港路徵收溢發案,當時負責任的做法,卻惹來一場災禍,如今留下天文數字的補償費是它的代價,這就是司法介入行政的後遺症,當初假使沒有司法介入話.....。
為今之計,該如何解決,只有等待有智慧、有魄力的政治人物來昭告天下了。
我在民國62年第一次當選議員時,就接受這些地主的陳情,其中也希望協助解決,但也應證了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的名言。所以台灣大道的捷運系統能實現嗎?大概不會有主政者,願意把龐大預算放在此處吧!當時政府也給了公文,承諾該給補償,但需視財源辦理,這些地主的子孫們仍須努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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