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超黨派市議員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加重誹謗罪嫌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黃仁市議員氣憤的說,媒體記者沒有善盡平衡報導責任,將他的犯罪前科披露給府會、社會大眾多數人知悉。期間正值市議員選舉,對於他的選情有嚴重負面的誤導效應。
另外,記者對於吳顯森等議員污衊黃仁市議員有「詐欺、背信前科」系子虛烏有的民事侵權及刑法妨害名譽等行為!黃仁市議員表示,吳顯森一干人等有共犯之嫌,將委任律師處理。
黃仁市議員強調,媒體記者聽信《超黨派聯盟》成員的片面之詞,指控「黃仁有詐欺、背信及偽造文書等前科」不僅沒有求證事實真相,也沒有問黃仁市議員對吳顯森的指控有否回應,以盡到媒體平衡報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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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時間:2022年九月15日(妨害名譽係告訴乃論,被害人自知悉日起6個月內可依法提出告訴。)(圖片黃仁市議員提供) |
與此同時,對於吳顯森議員污衊、栽贓說「黃仁有詐欺、背信及偽造文書等前科」,黃仁市議員也委託律師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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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 6 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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