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應當彈劾案 年資退休金能否領取?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這是一場關於權力、性騷擾與法律漏洞的漫長角力,更是一次對公務員制度公平性的嚴峻考驗。前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處長張應當,因長期濫用職權對多名女性同仁進行性騷擾與職場霸凌,在2024年11月26日被臺中市政府依考績法記2大過免職。然而,這場風暴並未隨著免職令的下達而平息,反而因為張應當隨即考上高考、重新分發至其他縣市,引發了社會對公務年資與退休金制度是否淪為「惡行避風港」的強烈質疑。
隨著監察院在昨日以13比0的全票通過彈劾案,張應當的命運正式移交至懲戒法院。這不僅是法律程序的推進,更是對「年資退休金能否領取」這一核心爭議的正面對決。在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的架構下,懲戒處分中的「免除職務」與「剝奪退休金」具有極強的追溯力。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與第13條的規定,剝奪退休金的範圍涵蓋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給與。這意味著,即便張應當透過高考取得了新的公務員身分,試圖藉此「洗白」或「銜接」年資,一旦懲戒法院判決免除職務並併處剝奪退休金,他過去數數十年累積的公職年資將在法律意義上徹底歸零。
從資深法律觀察者的角度來看,張應當的「高考復職」策略在制度面上確實觸碰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灰色地帶。在過去的案例中,部分涉案官員常利用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的時間差,先行退休或離職以保全退休金。
然而,2016年修正後的公務員懲戒法已增設了「郭冠英條款」,明確規定對於已離職或退休的人員,仍可追繳、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張應當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他並非退休,而是透過國家考試「再任」。這種試圖利用制度重啟來規避前職違失責任的行為,在監察院的彈劾案文中被視為對公務倫理的嚴重挑釁。
法律的尊嚴在於其對公平正義的終極守護。若一名因嚴重性騷擾被免職的官員,能透過考試制度輕易銜接年資,進而領取由全民納稅錢支應的退休金,這無疑是對受害者與所有守法公務員的二次傷害。
懲戒法院未來的判決將成為一個關鍵指標:究竟法律是保護權力者的最後堡壘,還是伸張正義的利劍?在張應當的案例中,13張同意彈劾的選票已經發出了清晰的訊號。當案件進入司法審理階段,那份被剝奪的退休金,不僅是金錢的損失,更是對其公職生涯失德行為的最終審判。
這場關於年資與正義的辯論,終將在法律的裁決下,為臺灣的公務體系劃下一道不容逾越的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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