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來花蓮旅遊竊車 吉安警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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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警分局太昌派出所員警於6月17日21時許,執行勤區查察勤務時,行經花蓮市建國路二段,發現前方黑色自小客車行跡可疑,經查詢發現該車於稍早在台中被通報為失竊車輛,員警隨即對該車輛實施盤查。
該車共有駕駛林姓男子及乘客陳姓男子、林姓女子3人,經了解他們是為了來花蓮旅遊,所以林男及陳男在台中竊取林男嫂嫂的汽車,並沿中橫公路開到花蓮,員警將林男等3人帶返派出所調查,又發現林男為無照駕駛,立即予以告發。經警詢後,依涉嫌刑法竊盜罪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吉安警分局呼籲,依據刑法第32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構成加強竊盜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
由副分局長張思親受訪:
本分局太昌派出所員警於6月17日21時許,執行勤區查察勤務時,行經花蓮市建國路二段,發現前方黑色自小客車行跡可疑,經查詢發現該車於稍早在台中被通報為失竊車輛,員警隨即對該車輛實施盤查。
該車共有駕駛林姓男子及乘客陳姓男子、林姓女子3人,經了解他們是為了來花蓮旅遊,所以林男及陳男在台中竊取林男嫂嫂的汽車,並沿中橫公路開到花蓮,員警將林男等3人帶返派出所調查,又發現林男為無照駕駛,立即予以告發。經警詢後,依涉嫌刑法竊盜罪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本分局呼籲,依據刑法第32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構成加強竊盜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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