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地政局長吳存金涉貪判2年緩刑5年,法治教育與義務勞務勵自新
記者董唯宣\臺中市報導
台中地方法院於今日針對前台中市政府地政局長吳存金涉嫌詐領首長特別費一案,做出一審宣判。法官依據《貪汙治罪條例》,判處吳存金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宣告緩刑5年。此外,法院亦要求其在緩刑期間須接受5場法治教育課程,並履行 240小時的義務勞務,以期能勵其自新。
檢調單位調查指出,吳存金自2019年起擔任台中市地政局長一職,依法可支領用於因公招待、饋贈等公務用途的「首長特別費」。然而,檢方發現,她在2019年11月至 2024年5月期間,共計11次將私人家庭聚餐、親友餐會等非公務性質的開銷,以公帳名義核銷。這些核銷項目涵蓋了高級鐵板燒、港式料理、麻辣鍋以及水果、紅包等費用,每筆金額從數千元至1萬7600元不等,總計詐領金額達新台幣6萬8679元。
在審理過程中,吳存金對檢方起訴內容全數認罪,並當庭表達深切悔意。其辯護人則以「每筆詐領金額不高」、「已全數返還犯罪所得」及「有悔意」等理由,向法院請求給予緩刑機會。
檢方在庭上考量吳存金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貪汙治罪條例》中減輕其刑的標準,因此建議法院從輕量刑,但同時強調此案具指標性意義,若判處緩刑,應至少4 年以上並附帶義務勞務。法院最終採納了相關建議,給予5年緩刑處分,旨在促使其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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