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飲 18 罐啤酒闖紅燈奪命竟逃逸!台中酒駕男二審維持原判 10 年定讞
記者葉羅傑\臺中市報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今日針對 115 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 1 號吳姓男子公共危險案件做出二審宣判。本案源於被告吳姓男子於 2025 年 3 月 8 日凌晨,在與友人於 KTV 狂飲 18 罐啤酒後,無視酒精已嚴重影響其駕駛操控能力,仍執意駕車上路。當其行經台中市黎明路 3 段路口時,竟以時速約 80 公里的速度無視紅燈號誌強行闖越,迎面撞擊騎乘機車的陳姓男子,導致陳男傷重不治死亡。更令人憤慨的是,吳男在親睹撞擊過程後,非但未停車救護,反而選擇駕車逃離現場,行徑極其惡劣。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定吳男酒駕致人於死且累犯,判處有期徒刑 9 年,另就肇事逃逸累犯部分判處 5 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案經檢察官與被告雙方提起上訴,檢方認為量刑應更具懲戒性,而被告則請求減輕刑度。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在認事用法上均屬妥適,且量刑已具體審酌刑法第 57 條各項情狀,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裁量權。
判決理由指出,原審對於被告符合自首要件而減輕其刑的論斷於法無違,且針對累犯加重刑責的裁量亦符合比例原則,並無被告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處。法院強調,上訴審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對國民法官法庭之量刑給予高度尊重。因此,二審法官最終裁定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10 年刑期。雖然本案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但此判決再次向社會傳遞酒駕零容忍的嚴正立場,對於罔顧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司法必將予以嚴懲。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