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大考】臺北地方法院駁回黃曙光誹謗訴訟,吳子嘉言論界限再掀熱議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6月27日宣判113年度訴字第1685號案件,原告黃曙光對被告吳子嘉請求損害賠償一案,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黃曙光指控吳子嘉於113年1月10日及1月16日,分別在YouTube「董事長開講」頻道及東森新聞「關鍵時刻」節目中,公開散布「黃曙光是貪污犯」等不實言論,嚴重損害其名譽與社會評價,遂提告求償新臺幣兩百萬元及利息。
然而,法院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與第5號判決精神,強調言論自由對於公共議題的監督與民主實踐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特別是在涉及國家法令政策、政府施政及公務人員表現之評論時,憲法保障人民有較大限度的言論自由與情緒表達容忍度。法院認為,吳子嘉基於對潛艦國造疑涉舞弊的主觀懷疑,進行評論並非無端捏造,且該議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此外,考量黃曙光作為公眾人物,且身居潛艦國造主導職務,其名譽權在此情境下應有所退讓。吳子嘉所用語言雖尖銳,但未逾越言論自由界限,故不構成違法。法院判決明確指出,被告言論屬於合理評論範疇,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無理由,依法駁回。
此案再次引發社會對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界線的激烈討論,如何在保障公共監督與個人權益間取得平衡,成為法律與社會共同面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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