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中議員: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台中市第五單元自辦重劃區 重劃會自始不成立
鄭建勳\臺中報導
市議員張耀中昨天在市議會驚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做出重大判決:「第5單元自辦重劃區重劃會自始不成立」。
這個判決是各縣市實施重劃以來,在土地已經分配完成後,重劃會被判決自始不成立的第一樁,張耀中昨天在市議會強調,市政府應該以嚴肅態度面對問題,全力保護600多個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不該冷漠對待。
張耀中對盧秀燕市長昨天回答此問題時的冷漠態度表達強烈抗議,盧秀燕在答詢時僅面無表情冷漠地回答說 :「依法處理」。
4月13號台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9年上字第502號」判決:確認台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張耀中說,因為此事關係到土地所有人權益,市政府應啟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8條規定,命原重劃會「整理」,以保障地主權益。
張耀中強調,因為該重劃區有二分之一抵費地已經登記在原重劃會理事長李金安的兒女名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進行保全動作,必須提供三分之一的擔保金,對土地所有權人來說是一大筆負擔,市政府站在監督重劃會立場,應該負擔更大責任,全力協助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相關保全事宜。
據稱,第五單元自辦重劃區重劃會被判決不成立原因,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的選任理監事不合法有關。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重劃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少於十人時,受託人僅得接受一人委託。
重劃範圍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出席會員大會;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或其他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該法人代表人或其指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修改重劃會章程。
二、選任、解任理事及監事。
三、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
四、審議擬辦重劃範圍。
五、審議重劃計畫書草案。
六、審議禁止或限制事項。
七、審議拆遷補償數額。
八、審議預算及決算。
九、審議重劃前後地價。
十、認可重劃分配結果。
十一、追認理事會對重劃分配結果異議之協調處理結果。
十二、審議抵費地之處分。
十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審議其他事項。
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於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不列入計算:
一、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依規定原位置原面積分配或依法應抵充之土地。
二、自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前一年起至重劃完成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除繼承取得者外,其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都市計畫未規定者,應達該直轄市或縣(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
三、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數逾重劃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一。
第三項之權責,除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外,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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