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說明】掌握北區有居家檢疫女子違法居家檢疫規範 開罰最高新台幣20萬元罰鍰
記者鄭舜嘉\臺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民政局掌握北區有居家檢疫女子違法居家檢疫規範,兩度擅離指定居檢處所,當事人經制止後仍有違法情事,市府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合計開罰最高新台幣20萬元罰鍰。
台中市一名40多歲女子與11歲女兒4月26日入境後,一同於北區防疫旅館進行10天居家檢疫,4月27日經飯店通報,該名女子分別於當日凌晨近4時及晚間6時違規擅離外出,警方接獲通報後並會同北區區公所里幹事前往現場進行訪查。
民政局長吳世瑋表示,經查該名女子擅離指定居檢處所分別超過3分鐘,個案違規次數2次,離開時間均未超過2小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合計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民政局說明,4月27日防疫旅館通報公所與警方,當日凌晨近4時左右,大夜值班人員察覺個案離開房間,搭電梯直達地下停車場,經由車道走出飯店,值班人員當下制止,但個案仍勸導不聽,走到附近住家二樓門口,里幹事與管區警察訪查時,個案辯稱外出目的是夢遊,卻無法解釋為何夢遊還要拿多餘食物擺放門口供家人食用,全案有錄影存證;另當日晚間6時許,又偕11歲女兒走出房間至樓下櫃台取藥,經櫃台人員制止才返回房間。
民政局指出,由於個案擅離時間均小於2小時,按衛福部裁罰標準,就女子違規次數,各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合計開罰20萬元,如果個案不服,可申請行政救濟;另按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個案女兒部分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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