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調查官執行搜索保全證據一事 說明如下: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有關本署接獲民眾告發戰OO公司出售修容組等競選小物,疑涉有違反商業會計、偽造文書等罪嫌,於今(14)日指揮調查官執行搜索保全證據一事,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 本署於114年2月14日接獲民眾告發戰○○公司出售修容組等競選小物,疑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嫌,本署依程序立案後,由承辦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進行調查。
二、 經分析相關事證,該公司出售競選小物之相關地點包括本署轄區,本署具有管轄權,為保全相關證據,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而分別於2月27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蘇姓等被告、戰○○公司等共5處所;再於3月11日及今(14)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李姓被告之台中、花蓮居所等共3處所。
三、 本署偵辦案件並無預設立場,皆依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檢察官均秉持客觀中立之態度查明事實,請外界勿恣意揣測,留給檢察官純淨辦案空間。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讀者留言內容不代表《新華報導》立場
3、《新華報導》也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