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機車未報案就離開,監視器有拍到喔!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有些民眾會認為,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碰撞到別人的車輛,如果沒有造成明顯損害或者就算撞倒機車,只要扶起來就不算是交通事故也不用報警,但事實上,這些情形有可能會屬於A3(單純財損)交通事故,如果沒有報警處理就逕自離去,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
114年3月3日早上7點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接獲報案,華美西街二段482巷內有1部機車遭撞倒,警員蘇建銘到場後,機車車主潘男(90年次)表示,他的機車原本停放在租屋處旁,當天早上要騎乘時,發現機車停放的位置有被移動過,而且機車左側車殻有受損痕跡,所以報警請求警方調查。
蘇員檢視現場時注意到,潘民停放機車的位置剛好在民宅的監視器拍攝範圍內,經調閱影像發現,潘男的機車是被一部自小客車在巷內左轉過彎時,疑似空間太小不慎撞倒,2頂安全帽也散落一地,而自小客車駕駛卻只是下車,不慌不忙的將機車扶起、安全帽放置好就駛離現場並未報警。當蘇員通知戴姓駕駛(35年次)到案說明,戴男才知道撞倒停在路旁的機車仍須報警,而不是扶起後逕自離去。
第五分局分局長劉其賢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應依規定處置或採取相關措施;若有發現因車輛行駛致周遭有車輛受損或移動,也應報警等待警方釐清。另外,倒車時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並做好防禦駕駛,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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