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闖紅燈撞死機車騎士 士院國民法官判朱弘洋8年、毒品及吸食器具全沒收
記者黃登洲\報導
朱弘洋施用依托咪酯及甲基安非他命後無照駕車,行經汐止闖紅燈左轉,撞上對向機車騎士,造成對方重傷不治。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依毒駕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及相關器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朱弘洋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15年9月2日宣判。法院認定,朱弘洋施用毒品後,在未領有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車上路,行經新北市汐止區時闖越紅燈左轉,與對向直行的機車發生碰撞,導致機車騎士因多重器官損傷及大量出血死亡,依毒駕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判決指出,朱弘洋於114年8月5日凌晨及上午,先後在汐止區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甲基安非他命。同日下午2時15分許,他在未取得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
同日下午2時23分許,朱弘洋行經汐止區大同路一段往台北方向路段,從內側左轉車道駛至民權街一段時,未依號誌停車,逕自闖越紅燈左轉。當時,被害人曹姓男子騎乘機車沿對向外側車道直行,見狀後緊急煞車閃避仍閃避不及,最終與朱弘洋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
曹姓騎士遭撞後身體飛起並重摔倒地,受到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身體多處骨折及挫傷,另有肝臟多處裂傷、脾臟外傷及腹腔大量出血等嚴重傷勢。經送醫急救後,仍於當日晚間11時23分許,因多重器官損傷及大量出血宣告不治。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時,在朱弘洋車內查扣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吸食器及玻璃球等物品。經採集朱弘洋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反應,相關證據足以證明他是在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士林地院表示,國民法官法庭於115年8月31日至9月2日進行審理,經調查相關證據,並就犯罪情節、被害結果、犯後態度、累犯及自首等量刑因素充分討論後,依法表決認定朱弘洋構成刑法毒駕致死罪,且屬累犯;同時考量其符合自首要件,量處有期徒刑8年。
至於扣案的透明晶體3包、褐色晶體1包、白色晶體1包、黏稠狀液體1瓶、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1支,法院認定均屬違禁物,宣告沒收並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