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9月3日發布重大訊息,本署說明如下:
記者黃登洲\報導
一、本署檢察官於115年8月18日以「追加起訴書」起訴被告許○禎,並非重訊所稱以「起訴狀提起公訴」,其法律用語有誤。
二、依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許○禎涉嫌提供境外公司作為虛假借款擔保契約當事人,並提供友人公司帳戶收受款項後轉交李○儒之助理。被告許○禎對上述客觀行為並不否認,僅辯稱係誤信李○儒。
三、本署檢察官綜合卷內事證,認被告許○禎具公司併購經驗,曾審閱並親自用印相關契約,卻仍交付友人公司帳戶,為他人代收、轉交款項,涉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爰依法追加起訴。重訊之記載容與卷內事證不符。全案現已追加起訴,相關事實及刑事責任會由法院依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