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驚傳殘忍虐殺案!國民法官判邱O偉15年徒刑,惡行曝光震驚社會
記者葉羅傑\臺中市報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2026年5月26日下午6時20分,針對114年度國審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邱O偉殺人等案件作出宣判。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判處邱O偉有期徒刑15年,並宣告檢察官聲請沒收之物全數沒收。
回顧案情,被告邱O偉與被害人陸O亨於2024年3月10日凌晨一同前往金沙堡汽車旅館吸食笑氣。同日上午,邱O偉因不滿陸O亨擅自將其車輛駛離旅館,並以其攜帶現金支付傳播人員服務費,更懷疑陸O亨向其配偶通風報信,遂萌生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並私行拘禁之犯意。邱O偉以拇指銬將陸O亨上銬,並持刀具、電擊棒、甩棍及空氣槍等物對其施暴。隨後,邱O偉將陸O亨帶至八德區一處工廠內,以天車將其吊起,持續以徒手、電擊棒及空氣槍攻擊,甚至將其關入狗籠。
案情發展至新北市樹林區,邱O偉駕車載運陸O亨時發生失控翻覆。當他將陸O亨從後車廂拉出時,發現車廂內外有大量血跡,明確知悉陸O亨已大量失血且生命垂危。然而,邱O偉仍因不滿陸O亨試圖逃離現場,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不僅任由陸O亨持續失血,更不斷毆打,直至持保力達藥酒瓶朝陸O亨頭部重擊後才罷手。隨後,邱O偉騎乘機車逃離現場,將陸O亨遺棄於該處。陸O亨雖被送往亞東醫院搶救,仍於同月10日下午4時54分因顱腦損傷及大量出血宣告不治。
法院認定,被告邱O偉雖坦承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並私行拘禁,但對殺人犯行有所否認。然而,檢察官所提各項事證,加上邱O偉在樹林區處已明知被害人大量失血命危,卻仍任其失血並持續毆打,最終遺棄現場逃逸,足證其具有縱使被害人死亡亦不違背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因此,邱O偉殺人及攜帶兇器凌虐私行拘禁之犯行,均已明確。
在論罪科刑方面,法院核定邱O偉所為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以及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而私行拘禁罪。由於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應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邱O偉自陳國中肄業,家庭經濟小康,案發前從事鐵工,且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素行不良。被告僅因細故糾紛即犯下本案,思考模式偏執,主觀惡性與可責性極為重大。其犯罪手段殘忍,使被害人在有意識且痛苦的狀態下死亡,對被害人家屬造成永難彌補的傷痛。考量邱O偉犯後否認殺人犯行,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訴訟參與人、代理人等各方量刑意見,最終量處上述刑罰。
此外,檢察官聲請沒收之物,因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