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檢方上訴!蔡淑惠等貪污案維持原判,緩刑條件引發社會關注
記者曾彥霖\臺中市報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5年5月28日宣示判決,針對前民代蔡淑惠及其助理許錥渟、蔡淑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駁回檢察官對量刑部分提出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此案因涉及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且原審判決給予緩刑,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回顧此案,被告蔡淑惠因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3罪,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附條件;許錥渟1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3年並附條件;蔡淑珠2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附條件,三人均褫奪公權。檢察官不服原審量刑過輕,認為被告不符自白減刑要件,且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顯有未當,遂提起第二審上訴。
然而,臺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上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因此駁回檢察官的上訴。法院指出,被告蔡淑惠雖在偵查初期對細節交代不清,但已明確表示認罪並於事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5,331,012元。考量其因問政與選民服務繁重,對服務處帳務細節不甚了解,並非刻意隱瞞,故認定其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自白減刑規定。
至於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適用,法院強調,不應單純以犯罪期間長短或詐得款項數額作為唯一判斷標準,而應全盤考量犯罪背景、動機、目的及不法利益流向。本案查證顯示,公費助理補助費主要用於支應蔡淑惠私聘助理薪資及服務處運作經費,無法證明被告三人純粹圖謀己利。此外,蔡淑珠與許錥渟僅聽從指示,居於次要地位且未獲取個人利益,且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切實自省。法院認為,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故原審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於法有據。此判決結果,再次凸顯司法在情與法之間的權衡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