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昌集團」操控大量人頭公司介接第三方支付虛擬帳號及網銀轉帳 涉嫌以新型態方式為博弈等不法集團洗錢高達54億元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凱傑指揮下,與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彰化縣調查站、南投縣調查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 115 年 2 月、4 月動員專案組逾百名人力同步搜索「富○昌集團」洗錢組織據點及幕後主嫌住處共 23 處所,拘提約談主嫌陳○等 27 人到案,並查獲扣押現金 97 萬餘元、2184 顆泰達幣(約新臺幣 6 萬 7,704 元)、警示 127 個銀行帳戶內款項約 2,138 萬 8,176 元、存摺 60 本、金融卡 22 張、網卡 12 片、智慧型手機 39 支、桌機 14 臺、筆記型電腦 9 臺及電磁紀錄等大批證物。
案經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認被告陳○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洗錢罪嫌、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串證、湮滅證據,對犯嫌陳○等 9 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押獲准羈押禁見,15 位人頭公司負責人及車手各以 4 萬元至 20 萬元不等交保,本案查獲非法洗錢金額高達 54 億 9,200 萬8,97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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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索現場 |
專案小組調查發現,富○昌集團由主嫌陳○出資,並自 112 年間起陸續尋找大量人頭成立公司,並指示該等人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請虛擬帳號或繳費代碼等支付服務後,將取得可產生虛擬帳號或繳費代碼之 API 提供予非法博弈娛樂城供其用於賭客入金,並將賭客入金之賭資偽裝販售「GASH」、「My Card」等商品所得之款項;俟第三方支付公司之人頭公司帳戶收得上開賭客入金款項後,亦由富○昌集團指派車手臨櫃提現並將現金轉交至水房幹部或人頭公司負責人,改以「老酒收購」名義臨櫃將現金存至人頭公司帳戶,供水房人員 24 小時輪班操作銀行批次轉帳至賭客指定之帳戶內,為非法博弈集團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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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扣押物 |
隨著數位經濟時代來臨,網路博弈產業蓬勃發展,本案富○昌集團利用網路結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掌控多間人頭公司帳戶,作為洗錢工具以隱匿跨境犯罪所得,增加執法機關追查金流之難度。為此,調查局運用科技偵查工具,迅速查明主嫌身分與行蹤,並縝密分析犯罪所得流向,積極查緝集團水房成員 24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扣押該集團帳戶資金 2,400 餘萬元以截斷不法金流,降低犯罪損害,共同維護民眾財產安全,展現本局在打擊網路經濟犯罪方面之決心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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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現場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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