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採購弊案震盪官箴!經發局科員收賄判3年6月,公務員操守再受考驗
新華報導\1987創刊
一宗涉及台南市採購案的貪污收賄案件,於29日由台南地方法院宣判,3名被告分別因收賄及行賄罪行,獲判不同刑責。其中,前經發局張姓科員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李姓業者判刑2年、緩刑5年;邱姓廠商則判刑4月、緩刑3年。此案仍可上訴,但已再次凸顯公務員操守與政府廉政的重要性。
根據判決資料揭露,張姓被告在擔任台南市經濟發展局科員期間,職司工業區相關採購案的招標與履約驗收,其公務員身分賦予其職權。為求採購案履約請款順遂,邱姓廠商透過李姓業者居中牽線,於2020年間交付10萬元賄款,最終由張、李兩人共同收受並分配。這筆不法金流,無疑是對公務體系信任的嚴重侵蝕。
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姓與李姓被告的行為構成「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而邱姓被告則構成「對公務員交付賄賂罪」。儘管3名被告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依法獲得減刑,但法官特別指出,張姓被告並非被動收賄,而是透過提供名片引導廠商接觸特定對象,此舉已具備間接主動索賄之性質。因此,法院認定其不符合刑法減刑條件,最終判處減刑後最低刑度3年6月,以示懲戒。
在量刑考量上,法院審酌涉案金額不高,且被告均無前科等情狀。對於李姓被告,法院宣告緩刑5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至於邱姓廠商,法官認為其係在公務員暗示下行賄,犯罪動機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憐性,故判處4月徒刑並宣告緩刑3年。此判決結果,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同時,也兼顧了個案情節。
本案判決再次強調,公務員的操守是政府運作與社會信任的基石,任何收賄行為,無論金額多寡,皆嚴重侵蝕公共利益,屬不可容忍之犯罪。司法機關將依法究責,以期維護國家廉政體系,確保公權力行使的清明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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