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粗鄙歌詞獲得補助,公然侮辱罪還剩下什麼界線?
新華報導\特稿
近日社會討論焦點,集中在文化部是否曾以補助方式支持歌詞中出現「詌譙」、生殖器稱呼,以及俗稱「3字經」、「5字經」等粗鄙語彙的音樂創作。這類爭議真正值得追問的,不只是「這樣的作品能不能存在」,而是政府以公共資源支持作品後,是否等於替其中的語言內容背書,甚至形成一種「既然政府都認證了,日後任何場合使用類似言詞都不應受法律制裁」的錯誤印象。
答案必須先釐清:文化補助不是刑事免責證明,也不是政府對作品全部內容所作的道德認證。文化部現行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政策目的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發展、提升製作品質與國際競爭力,並以申請計畫、作品樣帶、執行能力及相關條件作為行政審查內容。這種審查是行政資源分配,不等同法院對歌詞是否構成侮辱、誹謗或其他犯罪所作的司法判斷。政府可以說作品具有產業或藝術價值,卻不能藉此宣告創作者在任何場合都不負法律責任。
![]() |
| 示意圖 |
同樣地,公然侮辱罪也不是「粗話罪」。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中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的公然侮辱,必須依個案表意脈絡判斷;行為人須有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意圖,且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經權衡後,足以認定他人的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因此,法院未來不會、也不應只看到歌詞出現髒話,便直接宣告構成犯罪。
這個標準的關鍵,在於「粗鄙」與「侮辱」並非同一件事。粗俗用語本身可能令人不悅,甚至不適合兒童收聽,卻不必然等於刑法上的公然侮辱。若歌詞只是以誇張、低俗或挑釁語言塑造角色、表達情緒、反映次文化,並沒有具體指向可辨識的被害人,公然侮辱罪的成立空間通常相對有限。否則,只要有人認為歌詞難聽、下流或有傷風化,刑法就會變成一部抽象的道德評分表,這正是憲法法庭所要避免的結果。
反過來說,獲得補助也不代表作品從此取得「藝術免死金牌」。如果創作者在公開場合以歌曲或演出內容,明確指向特定人士,反覆使用足以貶損其人格的言詞,並且具有攻擊、羞辱或壓制對方的故意,即使同一作品曾獲文化補助,法院仍應獨立判斷其是否符合公然侮辱罪要件。補助審查的評審認為作品有藝術性,與司法認定特定表意行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兩者處理的問題不同、法律標準也不同。
更值得注意的是,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核心,並不是每個人的「不舒服感」。依官方對判決意旨的說明,個人主觀的名譽感情並不是公然侮辱罪可以無限延伸的保護法益;法院必須關注的是社會名譽與名譽人格,也就是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客觀評價,以及是否遭到恣意貶抑、否定其作為平等主體的地位。這表示「衝擊家庭及學校教育」雖然是嚴肅的文化與教育政策問題,卻不能直接轉化為某個特定公然侮辱案件的犯罪成立要件。
這裡正是文化政策最需要負責的地方。刑法可以處理對特定人的惡意羞辱,卻無法單獨解決兒童接觸不當內容、家庭價值衝突、校園語言文化下滑,以及公共資金應否支持爭議性作品等問題。政府若只用「藝術自由」4個字回應質疑,便顯得避重就輕;因為社會質疑的往往不是作品能不能創作,而是納稅人的錢是否應該支持、演出是否應清楚分級、場館是否應提供適齡告知,以及補助契約是否應要求受補助者遵守兒少保護、場地管理與公共秩序規範。
真正合理的制度,不是由政府替所有人決定什麼叫高雅,也不是把所有粗俗作品一律排除,而是把「創作自由」、「公共補助」、「兒少保護」與「他人名譽」分開處理。政府可以保護創作者不因作品風格受到任意封殺,但也必須公開說明補助審查究竟評估什麼、沒有評估什麼;可以支持藝術創作,但不能讓民眾誤以為補助等同內容背書;可以尊重成人觀眾選擇,也應要求演出做好分級、警語與場域管理。
所以,日後法官面對含有髒話、性暗示或生殖器詞彙的歌詞,應該問的不是「這句話夠不夠難聽」,而是「它在什麼情境下出現、針對誰、是否有貶損特定他人名譽的故意、造成何種實質名譽侵害,以及作品本身具有何種藝術或公共討論價值」。文化部的補助紀錄可以成為社會檢驗文化政策的材料,卻不能成為刑事審判的免責通行證。
若政府真的相信文化具有教育社會的力量,就不能一面要求老師教孩子知廉恥、明理義,一面又在補助制度中對爭議性內容只問市場話題、不問公共責任。藝術可以挑戰社會,但政府更應接受社會挑戰;創作者可以突破語言禁忌,掌握公帑的機關則不能突破行政透明與責任界線。否則,最後留下的不是文化自由,而是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公共訊息:法律說粗話不一定犯罪,補助卻讓人誤以為粗話已經獲得國家背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