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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東區屋主廖先生違章建築經拆除後再重建 有罪嗎?(更新內容)

鄭杰\臺中報導

前天,臺中市地方法院法官、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官員,前往東區執行拆屋還地測量,但違建戶屋主廖先生認為先前已依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自行拆除越界部分建築物,因此無法接受法院2次拆屋還地,揚言要跳樓與屋共存,大批警消人員待命唯恐發生意外造成傷亡,媒體更是圍繞當事者報導,因屋主現場激烈的「演出」,法院一干人等不得不先撤回,屋主的舉措付出的社會成本不可謂不大。

屋主廖先生2次違建是事實,第1次法院判定違建有佔用鄰居土地要拆屋還地;第2次他卻無視法律存在,沒有向市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建築執照即動工興建,是實質違建,偏偏屋主廖先生殷鑑不遠未記起教訓,違建也就算了,卻仍然佔用到鄰居土地再次被告,法院判定又要拆屋還地測量,可謂是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

在這個過程中,屋主廖先生反應激烈,先是告中山地政事務所國賠、又「藉借」公民團體向市府抗爭,不僅如此,還利用媒體力量製造苦主形象以爭取同情。屋主廖先生以死相許違建物,事實上縱使他沒有佔用鄰居土地,也是違法在先,尤其是被拆除後再次興建違建物,已然是觸犯了《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依據該法市府都市發展局可以函送屋主廖先生先至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詎料他不知己身已經違反刑法,竟然還敲鑼打鼓、大肆宣揚市府的不公不法?

過去是「民不與官鬥」,如今的社會在「民粹主意」氾濫下,已然是「官不與民鬥」,「被迫害」當事者,動輒號召公民團體集結人馬抗爭、毀損公物、妨礙公物、辱罵官員等,而官員總是承受著各方壓力辦事,「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現今為官者還真是情何以堪!。

本刊轉載 李永然大律師的法律常識著作分享讀者

違章建築經拆除後,再重建,有罪嗎?

Q:張大有一房子,張大擅自在屋頂平台上增建,經違章查報,建管處派員將之拆除後,竟再違建,此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A:我國《建築法》係為建築管理而設的規定,該法中所稱的「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璧,供個人或公眾使用的「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參見《建築法》第四條)。

而所謂的「雜項工作物」係指營業爐灶、水塔、瞭望台、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囟、圍牆、駇崁、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的中央系統空氣調解、昇降設備、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挖填土方等工程(參見《建築法》第七條)。

再者,建築物如欲建造,必須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參見《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如違反上述規定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參見《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一旦拆除之後,即不得再違規重建,違反規定重建者,即構成「違規重建建築物罪」,此觀《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即明。

所以,構成前述的「違規重建建築物罪」,必須是違法搭建的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經拆除後再違法重建,始構成;否則,即不成立本罪。

不過,在此仍要提醒讀者,凡涉及建築,不論是新建、改建、拆除或重建,務必請教建築師,俾免因違法或受罰,或嚴重者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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