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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昌議員拽著明白裝糊塗?


鄭杰\文

本屆市議員選舉,第一選區的楊永昌雖然高票當選,但在官司尚未「明朗化」之前,內心的「鬱卒」以及顯現不出七連霸的喜悅,是可想而知的。

楊永昌議員涉嫌賄選,被檢察官提「當選無效」之訴;另外則是涉嫌變造公文行時於選舉文宣看板上,被眼尖選民拆穿經媒體爆料,也吃上偽造文書官司,接二連三的「困擾」,也許在他的「積極奔走」下或許會「化險為夷」,而有最終的「驚喜」出現也說不定?

對於楊永昌公文書一再出現「疑點」,原本本刊也要成立「楊永昌議員涉嫌變造偽造公文行使於選舉文宣看板」專案調查小組,但基於對司法的尊重因此喊卡,以避免被說專案小組干涉偵察、或是有其他「目的」。
楊永昌選舉涉嫌賄選,當檢察官傳訊他時,他對媒體說:

「這不是事實,絕對百分之百沒有賄選!會出現這種傳言,可能是老婆遠親疑涉嫌買票,但他本人事先並不知情,直到親戚到台中地檢署說明後,才知道有這件事,他絕對沒有賄選,希望司法可還他清白。」

另外,楊永昌在選舉期間,因選舉文宣看板上的公文有變造偽造之嫌,被抓包時楊永昌說:

「他的競選文宣看板等,都是交由趙姓業者處理,會勘、剪綵等畫面,都有拍照存證不會有假,對於被質疑是『假公文』他要回總部後深入了解整個情況後再說。」

趙姓業者於傍晚解釋說,「因為趕時間印刷才出現『誤植』情況。」

顯然,楊永昌對這些「弊案」的發生,是採取兩手一攤、啥都不知情也事不關己、裝出一臉好似被人陷害的無辜樣?

其實,同選區的吳敏濟、李榮鴻、林素貞、吳鶴鵬等人,應該沒有人會「卑鄙無恥」到去製作假文宣加以陷害,基於楊永昌這種臉不紅、氣不喘的反應,本刊也不必求證,想必問了也是白問,答案也可想而知。



以楊永昌七連霸議員外加二屆鄉民代表的問政豐沛經歷,公文經他眼睛一瞄即能瞭解內容為何,甚至找出錯別字、標點符號來。

區區幾張平面文宣、幾分鐘的宣傳車廣播詞、幾支文宣廣告看板,楊永昌若說都沒有親自看過誰能相信?他不點頭,包商豈敢製作散發、廣播、大棘棘的豎立在重要十字路口?

本刊這次列舉楊永昌「誤植」行使於大甲區馬路上的一面看板-「爭取日南慈德宮 取得合法宗教專用區」「公文為證」上的一張「台中縣政府函」,內容有諸多點「疑點」,敢問楊永昌「大」議員。

在提出「疑點」之前,本刊先將民國91年時,台中縣政府組織編制簡單說明一下:當時一級單位稱局、二級單位稱「課」;至民國97年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後,一級單位改為處、二級單位改為「科」。

民國91年台中縣政府的府外局有:警察局、衛生局…等,名稱為「臺中縣衛生局」、「臺中縣警察局」…等;在縣府函公文上,則是以「本縣衛生局」、「本縣警察局」等稱謂。 一般府內單位如地政局、工務局
等因非獨立機關,名稱則為「臺中縣政府地政局」、「臺中縣政府工務局」等;在縣府函公文上則是以「本府地政局」、「本府工務局」等稱謂。

     這期《新華報導》「封面故事」,是民國91年12月30日,台中縣政府發給楊永昌議員「臺中縣政府函」裡出現的疑點,攤出來讓讀者公鑑。

本刊敢問楊永昌諸多「疑點」,楊永昌也要勇敢的面對、承擔,不要推給包商任由包商以「誤植」搪塞;畢竟,一時的疏忽而「誤植」尚能接受,但如果說一下子「誤植」了十多張,如何讓人信服?另外,萬一有刑事責任時,也不要由別人頂替。

本刊敢問楊永昌議員:

1、台中縣政府91年12月30日「發文字號:中府字第09100123012號」,的文號裡只有「中府字」,看不出是那個單位製作發出的?

2、公文二、「本縣都發局」、「民政局」、「地政局」;副本「本府民政局」、「本府都發局」。公文出現2種稱謂,那一個是對的?那一個是錯的?當時台中縣政府有「都發局」嗎?「都發局」、「民政局」、「地政局」是府外局嗎?

3、「縣長黃仲生」的官章蓋在「正本、副本」位置上,一片模糊讓人看不清,莫非是在掩飾「台中縣地政局」(地政局非府外局,正確名銜應該是「台中縣政府地政局」)嗎?經向市府求證,首長官章是不會蓋在文字上的,而是要蓋在空白處。

4、「台中縣地政局」?當時的地政局是府內局,稱謂應該是「台中縣政府地政局」,而非「台中縣地政局」?這裡的地政局是府外局嗎?

5、「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科長決行。」這裡的「科長」是指那一科的科長?當年有「科長」編制嗎?應該是「課長」編制吧!

     以上諸點疑惑,是包商「誤植」,還是楊永昌的授意指使?意圖欺騙選民,妨害他人競選?抑或是縣府官員,在給楊永昌個人公文在核稿校對的程度上,不如小學生?

        事實上,系爭公文只要請市府文檔科核對一下文號,即可確定公文的真偽;要是文號是真的,也就是說系爭公文的確是市府發的,那就核對「疑惑」之處,也能確認該文書的內容文字,是否被楊永昌「誤植」過。

     公文書具有公信力,政府執行公務有公權力做後盾,而公務的執行以「書面」最為普遍,而且公文書又都與人民權利義務息息相關,不可馬虎草率,甚至發生錯誤,當然也不可「誤植」。

因此,公文書的內容,不容有絲毫差錯,要謹慎其事,豈有系爭公文搞出這麼大的「烏龍」?若是一次尚可原諒,問題是,發給楊永昌的公文,竟然高達十多張都有「烏龍」出包?而且是密集的出現在議員選舉文宣看板上,此舉有違反刑法及選罷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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