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涉駕車衝撞碾斃無冤被害人 法院裁定羈押2個月:有逃亡及再犯之虞
記者葉羅傑\報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林姓被告涉嫌殺人案件,法院於9月8日訊問後認定,林男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裁定自9月8日起羈押2個月。
法院指出,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提出相關事證,認林男涉嫌以汽車衝撞、碾壓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死亡。由於殺人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法院審酌人性趨吉避凶的本能,加上林男案發後立即逃離現場,認定其確有逃亡事實及高度逃亡可能。
法院進一步說明,被害人與林男之間並無已知恩怨,案發當時也沒有對林男進行積極對話或實際挑釁。然而,林男仍以車輛衝撞、碾壓被害人致死,犯行手段及造成的結果均相當嚴重。林男自陳,犯案原因是「覺得被針對」,法院因此認為,在客觀情況未發生改變的前提下,難以排除其日後在類似情境中再次採取相同暴力行為的可能。
綜合犯罪情節、再犯風險及後續偵查、審判程序的進行,法院認定若不予羈押,恐不足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羈押林男2個月。
至於檢察官另聲請禁止林男接見、通信部分,法院考量林男已坦承全部犯行,檢察官目前也已完成主要證據蒐集;即使後續仍有傳訊鑑定人或證人的必要,林男及其辯護人也無從預知檢方將訊問的對象,因此尚難認定林男有串證或滅證之虞,裁定無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
本案後續仍將由檢察官持續偵辦,林姓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經法院審理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