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三讀通過 為利益衝突迴避制度開創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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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 107年 5 月 22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法自 89 年公布施行迄今已近 20 年,整體時空背景與本法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故外界對於本法規範內容迭有檢討聲浪,尤以司法院大法官第716 號解釋宣告本法相關規定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法務部經全面通盤檢討後擬具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公職人員之範圍,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規範
現行本法之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本次修正予以脫鉤,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本法規範範圍,例如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等均納入規範。
二、 擴大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規範
本次修正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之規範,例如公職人員、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監事之營利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等。
三、 明訂非財產上之利益定義,以資明確適用
參考近年來相關違法案例態樣明訂非財產上之利益,包含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
四、 修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之規定
修正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機關職權令其迴避之程序,並增列應將迴避情形定期彙報。
五、 明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託關說之禁止規範
明訂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請託關說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六、 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第 716 號解釋意旨,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例如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或交易等,因較無不當利益輸送之疑慮,故例外排除之;並增列依公告程序辦理之交易或補助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事前揭露及機關團體應事後公開身分關係之規定。
七、 增列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
為利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增訂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及違反義務者之裁罰。
本次修正旨在要求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避免瓜田李下,以減少執行職務時公器私用或利益輸送之機會,並使防止利益衝突之手段更符合比例原則。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法務部將於六個月內制定施行細則並加強宣導,俾利後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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